政策法规
5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相比2016年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对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的制度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健全,更加符合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
新《办法》对“探店”“种草”“体验”类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符合相关条款的营销行为应显著标明“广告”,并对广告经营者、平台等相关方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针对“种草”“消费测评 ” 等行为
自“达人探店”类自媒体内容形式兴起以来,起初帮助许多消费者进行了合理消费选择。随着业态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营销人员以自媒体流量为利益交换筹码,对产品、服务进行不当夸大或贬低,干扰了中小商家正常经营和消费者的正常判断——“给钱就夸”者有之;动辄“吃霸王餐”,以自身新媒体账号要挟店免单,遭拒就滥用影响力进行恶评者有之;更有甚者同时录好“一捧一踩”,根据商家是否有“诚意”来决定发哪条……
或不敢得罪,或不胜其扰,许多商家纷纷选择在门口挂出“谢绝探店”一类告示,以求“免战”,消费者也要付出更高昂的甄别成本来避免“踩雷”。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利益驱动,以“达人探店”类短视频、笔记等形式误导消费者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某拥有百万粉丝的探店博主在其短视频中连续两次试吃同一连锁餐厅的炸酱面,首次品尝时吐槽称“没法吃”“这么贵”,几天后却再发视频改口称赞为“妈妈的味道”“真不贵”;某自助火锅餐厅在短视频平台上被多位探店博主推荐为“京沪第一高端自助”,不少网友前往品尝后,发现产品服务与宣传差距甚大,商品与价格严重不符。
《办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十三条中规定“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等。
针对直播带货中的商业广告行为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该条还规定,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还列举岀互联网广告发布的 " 禁区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无论是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还是带货主播的“代言人”属性,其实都在指向一个共同的问题:边界。
一篇普通的种草笔记,分享自己的经验,给其他人提供建议,原本是一桩乐于助人的好事。可是带上购物链接以后,“信息”和“广告”的边界就模糊了。强制要求注明“广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负责。
一场直播带货里,消费者究竟是在为商品本身买单,还是为了对网红主播的支持和信任买单?“销售员”和“代言人”的边界在这里愈发模糊。对于“代言人”身份的坐实,也是让消费者有更加理性的消费决策。
除此之外,《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也为消费者隐私划出了一条边界。
比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这意味着像是抖音等平台通过算法进行精准投放、大数据推送等行为,将被纳入档案,出现问题和纠纷时有据可依,进一步保护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
总的来说,新规的落实,对电商从业者等互联网广告相关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随着“种草”“直播”等新形式的广告载体被确认,平台的监管意识、商家的合规意识,以及主播达人的专业意识都需要进一步的强化。
明确“广告”与“信息”的边界,也是互联网广告走向合规化、走向长期发展的必经之路。
附件:《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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