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扩至全国海关,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
2018-11-02 16:20:13

继9月1日起在上海等全国十家地方海关启动试点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11月1日起扩大到全国海关。

10月30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公告称,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该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谓关税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为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直接提供关税保证保险。关税保证保险是海关创新担保方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海关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一项创新措施,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有力保证。关税保证保险一方面为企业进一步缩短通关时间,提高贸易效率,同时降本增效,尤其是降低融资成本和资金占用成本;另一方面,海关在这一模式下如遇企业欠税情形,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保障税收安全。

根据公告,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据了解,本次海关总署除了扩大试点范围,还与人保财险等试点保险公司实现了系统对接直连。进口企业在人保财险等试点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后,保单信息将自动传输至海关核心系统,实现保单备案、使用、核销、发起索偿通知等流程全部线上化。进口企业可在海关“单一窗口”办理流程中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担保模式,在线选择关税担保报关,从而显著提升担保效率。

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自9月1日海关总署启动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以来,人保财险在前期试点阶段已承保业务469笔,为128家企业释放了合计7.18亿元的保证金,保障范围覆盖全部十家试点直属海关,在确保海关税款绝对安全的同时,切实提升了企业的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公告〔2018〕155 号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备案关税保证保险产品。

二、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正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

2018年10月30日

(综合澎湃新闻和海关总署网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