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互联网诊疗一揽子政策落地。9月14日,国家卫健委网站信息显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新规明确提出,“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对于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审批,有了一个前置条件。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办法一印发,相关省份就应该尽快建监管的平台,否则一些机构就无法执业,患者的权益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医师开展网上诊疗须有3年临床经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这一规定也是落入预期。2017年年中,业内曾流传一份《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便有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内容。
当时,原卫计委官员对此表示,围绕核心诊疗领域的医疗服务,首诊必须保证医生见到患者,而且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强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质问题。
此后,一些互联网+医疗企业也纷纷将发展眼光更多转向在线复诊、远程门诊等方面。
有互联网医院从业人士表示,其实很多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行为本身也都是需要患者先上传病例资料,然后才能和医生进行咨询,这已经就不属于首诊患者了。
值得一提的是,到底该如何清晰界定首诊和复诊的范畴?在9月14日举行的卫健委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现在正在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及电子病历的数据库,能够把电子病历和居民的电子健康档案连接起来。在线开展复诊并且开具处方的时候,医师一定要掌握患者相应的一些病历资料,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已经就一种病或者几种病有过明确的诊断了,那么可以针对已经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复诊的服务。
“如果是一个初诊的病人,查询不到任何病例资料的话,那么就只能建议他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建立了电子就诊记录以后,下一次如果是属于诊断明确的同样疾病在线复诊,那么医生可以给他提供响应的在线服务。”焦雅辉说。
此外,《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并且,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注册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未来将纳入医保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准入与监管等方面将加强。
互联网医院分为两类,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从办法来看,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审批也十分严格。在准入审批流程之前,首先需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
焦雅辉表示,如果省里边没有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话,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的不仅仅是互联网医院,还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要对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包括诊疗行为的监管包括处方流转的监管,包括信息安全的监管等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的平台。”她说。
焦雅辉说,办法一印发,相关省份就应该尽快建监管的平台,否则一些机构就无法执业,患者的权益可能也会受到影响。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建了监管平台,例如宁夏,也有一些地方处于在建的过程中。
宁夏是全国发展“互联网+医疗”产业较早的地区,为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管,今年5月,宁夏银川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正式上线。
在诊疗活动准入方面,《办法》要求,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并且规定不得开展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
而针对互联网诊疗行为,未来医保会如何衔接?焦雅辉表示,对于一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要制定相应的医保和价格政策。不管是属于基本医疗的范畴,还是属于市场定价的范畴,首先得有收费项目。如果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医保要给予报销,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那么由患者负担。
“因为不是所有的互联网诊疗行为都属于基本医疗的范畴,所以也不一定都要纳入医保报销的范围。关于价格和医保报销的政策,现在都已经划归国家医保局来管理,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