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内容,未来将通过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针对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部门协调机制,构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的综合监管机制,打造线上线下结合、部门区域协同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地方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制定实施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
同时,推进实施分类治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根据共享经济业态属性,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领域主要管理服务部门,并结合其发展阶段,准确判断和深入分析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适应各行业领域成长特点的差异化治理策略,分类细化管理。
第三,严格压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切实保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身份核验和内容治理。构建科学合理的交易撮合机制及定价机制,保证交易公平性。并建立便捷的消费者评价和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四,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相关领域的资质准入要求,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共享经济领域,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快制定适应本地发展实际和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细化质量要求。
第五,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创新监管方式,为风险防控、服务评价、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等提供有效支撑,鼓励充分利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现有平台资源等,依法依规接入相关领域平台企业数据,开展大数据监管。
第六,推动平台企业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强化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消费者等主体的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支持各地相关机构及时将掌握收集的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押金投诉等违约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公示,并将有关企业获得行政许可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第七,对于使用公共资源的共享经济业态,统筹考虑市场需求、城市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设定总量规模,加快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平台企业的服务质量,并将评价结果与企业投放规模挂钩,运用灵活多样的手段动态调控供给规模和结构。
第八,依法依规强化对平台企业收集、保存、使用、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监督,督促平台企业运用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技术手段,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防止信息泄露、损毁和丢失。
第九,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监管重点,完善有关竞争规则,加强竞争宣传倡导,促进规范企业行为,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和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权行为。严厉打击以“发展共享经济”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窃取用户隐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平台企业制定用户规则,引导用户规范使用共享资源,文明参与共享经济发展。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有效引导,优化社会资源利用配置。
第十一,联合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建立应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保障机制,明确平台企业配合属地政府管理的相关义务。
发改委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贯彻落实,完善制度保障,努力营造推进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