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2017-04-01 15:25:27
        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布《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寄递安全“三项制度”。《办法》将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寄递企业与用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前,用户应当出示可以证明其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的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寄递企业核对后留存证件复印件。协议用户不出示有效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留存复印件的,或发现企业用户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或曾因交寄违禁物品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不得与其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和提供协议服务。

寄递企业应当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告知协议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告知协议用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含有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内容一致。对于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可以通过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实名登记身份信息,实现批量实名。

《办法》提出,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长期、批量的具体标准。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寄递企业报送的安全保障协议,查看协议用户档案,审查协议用户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