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电商法纳入立法任务 第三方平台责任引关注
2017-03-13 16:47:30

       统计显示,我国7亿网民,4.7亿参加网购,电子商务发展迅猛。
       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制定电子商务法将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任务之一,并且,电子商务法还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容之一。
       代表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如何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讨论热点。全国人大代表王鹏杰就建议,在立法原则上应该更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细化电商经营者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防止监管责任悬空。
       《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数据信息、争议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出专门章节的规定。根据草案,电商不得刷好评、删差评,不得骚扰或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修改评价,违者最高可罚50万元。
       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新闻发布会上,既肯定了网络购物、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也提及当前网购存在虚假宣传、投诉难、退货难、不正当竞争、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
       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方平台要负首要责任
       在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在提供交易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也专门列出一节讲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并且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另外,草案还提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而对于目前草案中提及的“有关部门”也引起了部分代表的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王鹏杰就认为,目前草案没有规定电子商务的具体主管部门,只是提到“有关部门”,但是电子商务涉及到工信、商务、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容易造成有利益时“抢破头”,有责任时“踢皮球”。
       因此,王鹏杰表示,考虑到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监管者是工商部门且消协就设在工商部门,建议明确以工商部门为主,工信、商务、税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责任体系,或在适当时机通过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