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社会服务行业也搭上“互联网+”,通过APP为消费者提供优惠、便捷的服务。但是,APP商家是用人单位还是中介平台,其与服务具体提供人是否存有劳动关系,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这也给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隐患。
近日,朝阳法院召开专家研讨会,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高校法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研究探讨“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7名厨师状告“好厨师”平台
从2014年起,7名厨师通过“好厨师”APP平台,为下订单的客户上门烹饪并收取加工费。因“好厨师”APP所属的上海乐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快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7人要求签合同反遭开除。今年8月,7名厨师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公司赔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据介绍,2014年4月,孙先生等人入职乐快公司,任其旗下互联网私厨平台“好厨师”APP厨师一职,月工资5000元,每天工作的时间从上午10时至晚上6时。孙先生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既没有加班费也没有年假。2015年10月公司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白先生、郭先生等其他6名厨师的经历大致与孙先生相同。他们认为,工作期间厨师都是每天10时到公司报到,然后接受公司派单,还兼顾发传单。当时月基本工资5000元,给客户做饭还有提成,这些都可以体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乐快公司则认为,在公司与7名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已明确双方构成的法律关系为商务合作关系,孙先生等人无需接受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行政隶属关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118案涉争议有无劳动关系
“互联网+”服务遇上劳动合同的缺失,这在法院不是孤例。据不完全统计,自2015年1月至今,朝阳法院共受理140件与互联网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有118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从对已经形成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看,从业人员的报酬获取存在不同的类型:
消费者将服务费用支付给经营平台,从业人员从经营平台按服务次数逐次收取报酬或者按一定周期结算报酬,消费者不向从业人员支付费用;
消费者将费用直接支付给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在向经营平台支付部分费用后(或者在获取业务时向经营平台提前预付费用),将剩余费用留作自身报酬;
消费者将费用直接支付给从业人员作为报酬,从业人员不向经营平台支付费用。
朝阳法院发现,“互联网+”经营模式下除了取酬方式复杂,从业类型也要远远丰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导致法院难以裁决。
用工形式多样化 法律法规需跟上
“互联网+”模式下错综复杂的用工形式也让法院、专家有点儿挠头。
朝阳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吴克孟认为,对于双方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案例,基于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只要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证据,双方所签协议当然应属有效;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属法定范畴,不应由当事双方自由意志决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应当认定双方有劳动合同关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以网约车行业举例说,如果强行认定为劳动关系平台的成本会增加,司机的自由度也会降低,“因此可以是劳动关系,可以是劳务关系,也可以是劳务派遣关系,这有利于互联网发展,也有利于交通服务的供给。”
在当天的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建议,随着“互联网+”带来的用工形式多样化,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