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及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2013-09-23 14:38:20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是一本关于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建立的推荐性书籍,该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同时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制定而成。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裔勇、孟宪煌

引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达到2.1亿人,有4640万人使用网络购物,占网民总数的22.1%,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接受的商务模式;中国的IP地址数达到1.35亿个,年增长率为38%;中国域名总数是1193万个,年增长率达到190.4%;中国网站数量已有150万,其中,CN下的网站数已经达到100.6万个,占到中国网站数的66.9%;中国网页总数已经有84.7亿个,年增长率达到89.4%,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数量日趋丰富。
中国虽然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但针对电子商务的模式规范尚处于空白状态。围绕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国外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根据企业获得收益的方式进行分类,基于价值链的拆分和重构进行分类,按照获取利润的核心活动和价格价值间的相对定位进行分类,按照经济控制方式和价值整合进行分类,基于企业的购买对象和购买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从商务模式的控制主体进行分类等。国内也有人从商务主体所属行业角度提出77种模式分类和5P4F的分类方式,《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04-2005》提出了按照企业/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的四种分类方法。因此,制定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效益,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便于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监管,有利于电子商务有关法规的建设,有利于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有利于企业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计划,规范企业行为,便于企业的市场定位和对外交流,促进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对社会来说,可以使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对产业链的发展来说,有利于规范购销行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促进网络购物产业链的良性发展。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电子商务模式,描述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服务提供方主体法人资格、服务对象主体法人资格、中立的第三方参与经营、实物交易、在线支付、售后服务、独立的技术配套设施以及人员技能等方面规范。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无在先参考规范,为全新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未引用相关规范文件。

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具体细分为在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和服务。
3.2 网上商厦(B2C)
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虚拟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3.3 网上商店(B2C)
指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虚拟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
3.4 网上交易市场(B2B)
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3.5 网上商务(B2B)
指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网站,向其他企业提供实物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3.6 网上交易市场(C2C)
指提供给个人间在网上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3.7 政府采购(G2B)
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在网上面向法人进行采购的电子商务平台。
3.8 在线支付
指卖方与买方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时,网站通过银行或具有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一种业务。
3.9 定价销售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由商家确定的销售模式。
3.10 商户
指租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基本原则

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
4.2 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4.3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如:传销、中远期合约等。严格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资质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4.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成立专门监控力量开展商品销售信息监控工作,重点监控销售违禁品、超低价商品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4.5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并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 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7 真实交易
交易完成后必须发生货物所有权和全额货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货物所有权作为买卖标的合约再次转让。
4.8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建立网络欺诈举报平台,收集网民对电子商务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网上商厦(B2C)

5.1 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网上商厦(B2C)是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网上开店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此第三方负责对网上商厦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
5.2 经营者与服务对象具备法人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 ,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 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服务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
5.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参与网上商厦的商户在网上商厦开店,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 (服务)信息和广告, 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 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5.4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 , 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5.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 IP 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5.6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5.7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必须监管市场参与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 (服务)描述, 所提供的商品(服务) 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5.8 服务功能齐全
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退换货服务、三包服务、赔偿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网上商店(B2 C)

6.1 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6.2 服务对象是消费者
服务对象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消费者。
6.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在网站上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 (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 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6.4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消费者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6.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 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6.6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 、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6.7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必须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6.8 采取定价销售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必须在网站上明码标价。
6.9 服务功能齐全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包括咨询服务、退换货服务、三包服务、赔偿服务等。

网上交易市场(B2B)

7.1 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网上交易市场(B2B)是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此第三方负责对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
7.2 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等信息。服务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
7.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买卖双方都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 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 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7.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即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 ,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7.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 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7.6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和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7.7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必须监管市场参与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的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 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7.8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市场经营者必须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网上商务(B2B)

8.1 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服务企业等开设交易网站并负责经营和管理,必须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8.2 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
交易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8.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在网上提供实物(服务)交易,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8.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8.5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 、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8.6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必须确保所提供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8.7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8.8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 IP 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网上交易市场(C2C)

9.1 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
网上交易市场(C2C)是提供给自然人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因此必须由第三方负责经营,此第三方必须是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负责对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服务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买卖双方只能是自然人。
9.2 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
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 ,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并储存交易日志,详细记录交易数据。
9.3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在线支付的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 ,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9.4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 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9.5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 、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9.6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必须监管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 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9.7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市场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政府采购(G2B)

10.1 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运营
运营者必须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运营者必须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10.2 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
交易对象必须是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
10.3 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和标书
在网上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和标书,其中包括依法发布采购的商品(服务)信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招投标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招投标细则等。网站经营者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审核交易参与方的真实身份,监管投标进程,严防恶意串通投标。
10.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即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10.5 具有政府采购的综合支持能力
运营者应该具备为政府采购提供招投标和中标信息保管、查询、跟踪的功能,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这些功能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10.6 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合法并描述真实详细
必须确保所采购的商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在网站上提供真实详细的采购商品(服务)的描述。
10.7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10.8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运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10.9 建立网站运营日志
运营者必须建立网站运营日志,存储交易数据。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商改发〔2007〕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 2号),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现就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在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居民消费、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应用水平比较低,交易环境有待改善,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电子商务信息披露、资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为还有待规范。因此,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行为,优化网络交易环境
规范网络交易各方的信息发布和传递行为,提高各类商务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便捷性。
(一)规范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内容。提倡在线交易的真实身份,引导交易各方如实发布商品及服务信息,保存交易记录信息,并对难以确认和不可预测的风险信息予以声明。防范和制止交易各方在线发布危险化学品、枪支、毒品等违禁品以及色情等非法服务的交易信息。
(二)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方式。引导企业合法地运用网络服务器平台、电子邮件、网络广告、搜索引擎推广等方式发布和传递商务信息。防范和制止恶意链接、干扰性邮件、隐性网络广告等不当宣传方式。
(三)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企业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户信息安全措施,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盗取商业秘密和提供用户信息给第三方以牟取利益的行为。
(四)保障信息的有效传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形式便捷、更新迅速的信息服务,防范和制止阻碍消费者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的行为,保障商家和客户之间信息交流的及时顺畅。
(五)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欺诈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质量欺诈等行为。借助各类渠道、资源和力量,防范和制止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保障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价格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促进网络市场和谐有序
提倡合法规范、公平公正的网上营销、电子签约和售后服务等行为,防范和化解电子商务中的各类交易纠纷。
(一)规范用户注册和会员发展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合法、公开、透明的方式吸引用户注册、发展会员,防范和制止以收取高额费用或购买商品为前提条件的发展会员行为,杜绝以互联网为隐蔽手段的传销行为。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以实名注册为条件提供网上店铺开设服务,建立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发现并及时警示交易风险。
(二)规范各类网上促销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展网上促销活动时将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在网站上公开发布。防范和制止在网上折价促销、网上赠品促销、积分促销、网上点击抽奖、网上联合促销等活动中出现的虚构原价、实物不符、拖延发放赠品和幕后操作等现象。
(三)规范电子签约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制定合法公正的用户协议,确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保证用户在接受协议前能够便利完整地阅知其内容。防范和制止以欺诈、恶意串通等不法手段促成协议签订的行为。提倡企业在修改用户协议时,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户,并注明修改原因和变动内容。
(四)规范网上拍卖经营行为。规范网上拍卖方以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方的经营行为,引导经营者遵守《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清晰、完整地表述拍卖标的,制定公平合理的网上拍卖规则条款。
(五)规范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行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公开发布并严格执行售后服务和换货退货制度。防范和制止企业逃避售后责任、拖延换货和拒不受理退货的行为,维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电子支付行为,保障资金流动安全
提倡合法规范、稳妥安全的电子支付,防范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和流转风险。
(一)规范交易方之间的电子支付行为。增强交易参与方的支付安全意识,规范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行为。引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支付密码和财务数据安全,形成可靠、便捷的在线资金结算体系,降低结算成本和支付费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合法运营,防范电子支付交易服务风险。引导电子支付行业规范运营管理,建立商家信用记录、交易数据保存、内部信息加密和业务流程监管制度,采取有效的争议和差错处理方式,形成支付安全的技术和体制保障。引导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提高行业信誉,谨慎稳健运营,防止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三)防范电子支付金融风险。规范电子支付非银行金融服务,防范网上非法金融交易活动。加强对沉淀资金的流动性管理,防范和制止以电子支付为手段的恶意占压资金、非法套现和转移资金以及非法融资行为。协同金融、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研究电子支付中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统一市场问题,规范虚拟货币的流通秩序。
五、规范电子商务商品配送行为,健全物流支撑体系
规范和改善电子商务企业的商品配送行为,提高物流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规范商品配送行为。提倡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站信息查询、邮件提醒、电话通知等有效方式,实时通告配送信息,明确交货方式和时间。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严格遵守商品订单和交易协议,防范和制止配送延误、实物不符、额外收取运费等行为。提倡电子商务企业在因不可预知和控制的情况影响商品送达时,及时主动与购买方协商补救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提高商品配送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电子商务需要的物流配送体系,促进物流配送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的结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挖掘社会储运资源潜力,提高物流信息采集、分析、整合、调度的效率和物流运输的实载率。引导与鼓励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面向网上商户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配送机构,形成覆盖各行业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提高响应能力和配送效率。
六、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面向社会公众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形成有效的电子商务宣传引导机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宣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水平,增强参与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不法企业和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取缔和曝光。
(二)推动电子商务法律和政策体系建设。针对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流通方式相结合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问题,推动《电子签名法》、《合同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等政策措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贯彻落实,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组织和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科研机构研究制订各类电子商务技术标准、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积极进行电子商务技术和管理的标准化建设。
(四)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信息纳入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和交换,形成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制订电子商务统计分析标准,建立电子商务应用绩效调研机制和重点企业联系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促进扶持和规范引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发挥骨干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电子商务骨干企业的发展,带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开展电子商务规范化水平的测评工作,针对具有显著代表性的骨干企业,研究整理成熟运作模式和优秀解决方案,交流推广发展电子商务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推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提高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意识,鼓励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促进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鼓励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提高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重视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信息服务和政策引导,帮助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加强与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搞好学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国内培训和国际交流,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立健全专业化电子商务管理人才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意义

出台规范,以利行业发展,当然是件好事,但是应当着眼于促进行业发展,而不是给电子商务这个刚刚出生不久、还在亏损边缘挣扎的未来产业套上小鞋,限制其发展。
有许多方面应当交由市场去解决——只要竞争足够充分而且符合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民法通则中的诚信原则,相信从业者和消费者都会作出正确的选择。换言之,缺乏足够公平的环境和足够程度的竞争,再好的规范所起的作用也是杯水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