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08-28 17:19:1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之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五部委《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南京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制定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对传统商务的重大变革,是增强经济实力的战略选择。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市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当前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居民消费、保持经济增长动力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商品流通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对我市打造独具魅力的人文都市、绿色都市、幸福都市,独具特色的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软件与新兴产业名城、航运(空)与综合枢纽名城,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城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总体还有待提高,电子商务信息披露、资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因此,要充分认识加快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积极引导,研究措施,扎实推进,促进我市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良性互动发展。

  二、不断强化工作职能,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一)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政策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支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应用电子商务。加快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保障。

  (二)加强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协调。我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创建工作,组织跨部门工作协调。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好电子商务发展与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国家部委和省的工作沟通,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协调小组的工作部署,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三)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联系企业、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作用。适当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管理能力和权威性,并对行业协会开展的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四)支持“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集聚区)创建。

  1、在我市培育若干个有较强竞争力、在全国领先的电子商务企业,作为我市电子商务行业的龙头企业,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市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行业的全面发展。开展“南京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入选企业由市政府授牌,并给予奖励和支持。

  2、在我市培育若干家有较强企业推广、融资担保、招聘培训、物流仓储、孵化培育、诚信经营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特色园区(集聚区),作为我市电子商务行业的示范区,加快形成覆盖全产业链的服务体系,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对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集聚区),由市政府授牌,并给予奖励和支持。

  (五)支持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发展。

  1、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着力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应用的重大技术问题,突破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等关键技术。鼓励支持企业结合需求,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云计算技术、集成化应用技术、电子合同、电子结算技术与标准、交换标准与技术研发。支持推动物流跟踪、信息安全、平台客户满意度评估及行为路径分析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

  2、支持云计算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的创新应用,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整合政府各部门资源,降低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提升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推动电子支付模式创新。鼓励优秀的电子支付企业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进一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保障能力和信息安全性,加大支付服务创新力度,促进移动支付、金融IC卡的应用与推广。

  (六)支持和推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1、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我市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项目。

  2、支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咨询策划、项目孵化、技术支持、运营推广、营销策划、客服管理、销售数据分析等电子商务整体服务。

  3、鼓励和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的,或将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的,首个纳税年度根据缴纳税收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七)引进和培养各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1、鼓励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凡符合我市“321计划”的电子商务人才可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中创业扶持、投融资担保、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2、对我市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根据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相应奖励。

  3、支持行业协会、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高管培训和基础应用培训。

  (八)加大税收优惠支持力度。

  1、对经营电子商务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优惠政策。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及购进软件费用,享受有关资产核算优惠政策。

  3、鼓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创新电子商务注册登记制度。

  1、允许登记个性化的企业名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商号),可以用更能体现电子商务经营特点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

  2、创新住所登记制度。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住所登记多家企业。

  3、放宽经营核准范围。从事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络服务”作为经营范围申请注册。

  (十)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区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四、完善各项保障机制,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投融资机制。

  1、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研究制定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2、鼓励各担保机构为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优先支持各担保机构为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推动银行和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倾斜。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上市实现做大做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根据市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二)加强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监管。

  1、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行为规范和准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市场行为的地方法规。研究推动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建设。

  2、加快建设和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信用资源共享机制,改善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环境,营造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联合相关部门重点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秩序,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环境。

  以上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