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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企业服务

    南京市重点产业链法律服务项目成果
    暨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企业服务方案
    目录
    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企业服务方案......................................................................................................................... 4
    第一章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4
    1.中国专利的现状分析..................................................................................................................................... 4
    2.深谈跨国企业在我国如何利用专利转换能量......................................................................................... 4
    2.1跨国企业在我国如何利用专利转换能量有以下4种形式:........................................... 4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 4
    3.11通过检索来检查专利的状态..................................................................................................... 5
    3.12根据检索结果进行理性评估与筛选....................................................................................... 5
    3.13研究讨论,排兵布阵,得出解决方案与战略方案........................................................... 5
    3.14做出解决方案的书面资料......................................................................................................... 6
    3.15跟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作。....................................................................................... 6
    4.做好企业的专利长期战略工作................................................................................................................... 7
    4.1加强技术优势的专利发展战略.................................................................................................. 7
    4.2加强技术劣势的专利发展战略.................................................................................................. 7
    4.3做好防御工作................................................................................................................................... 8
    5.做好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工作........................................................................................................... 9
    5.1做好专利保护落实工作................................................................................................................ 9
    5.2做好专利战略的目标落地工作.................................................................................................. 9
    5.21专利的获得方式.......................................................................................................................... 10
    5.22通过掌握技术制高点的硬点来把握核心技术.................................................................. 10
    第二章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10
    一、先行保护............................................................................................................................................................. 10
    1.物质障碍............................................................................................................................................... 10
    2.内部管理........................................................................................................................................... 11
    3. 外部管理........................................................................................................................................... 14
    二、纠纷解决.................................................................................................................................................. 14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概述........................................................................................................ 14
    2.商业秘密的审查和认定..................................................................................................................... 15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审查和认定................................................................................................... 20
    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审查和认定................................................................................................... 22
    5.司法鉴定............................................................................................................................................... 23
    6.诉讼保全、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24
    7.保密措施的运用.................................................................................................................................. 25
    第三章 相关法律规定.............................................................................................................................................. 25


    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企业服务方案
    第一章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1.中国专利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中国专利各方面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仍存在申请意愿和侵权成本低、专利质量和国际化程度低、利用率及转化率不高、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面临巨大的知识产权壁垒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提升专利质量,从政策方面加强管理,完善各法律环节,创新专利管理机制,改变评价指标,加大对专利运营的支持和创新。
    专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科技创新能力的一大重要指标。现阶段,我国正在把创新作为经济战略的核心,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优化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高国内机构创新能力,中国各项专利指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地位在“十二五”时期日益巩固,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成为世界级的科技强国提供了有力保障。
     
    2.深谈跨国企业在我国如何利用专利转换能量
    2.1跨国企业在我国如何利用专利转换能量有以下4种形式:
    2.11通过专利转让和许可,打开中国的产品市场之路,培育中国的产品市场;
    2.12通过专利圈套,让本土企业轻松无偿利用专利创造经济收益,打开本土市场之门,在本土市场发展稳步之后,便进行侵权维护诉求,收取诉讼赔偿费;
    2.13通过与行业协会强强联合,与之制定本行业的生产、品质等相关标准,促成专利保护围墙;
    2.14在本国政府的支持下,限制中国产品的海外扩张。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
    大多数企业占市场份额很大,然而,知识产权数量却是少之又少的,这就意味着面临着被诉讼的可能,以及被市场淘汰的可能,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必须快马加鞭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并把专利保护工作当成是一项重要工程、系统工程来落地、落实、落细。以下是具体方案:
    3.1建立专利预警机制,作为切入点。
    企业存在不确定的危机与困难,而且这个危机与困难不知道在何时何地会爆发,因此,要建立专利预警机制,通过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专利纠纷、专利争端设定临界点,在即将专利纠纷和专利争端即将发生时,就会发出警告的信号,企业将会想方设法、千方百计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来应急处理,以便将企业的损失和利益更好地保护起来。总结以往的经验可知,在新品进入销售市场之前或者新技术工艺在正式投产之前,正好是专利预警的预警点。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落实方案:
    3.11通过检索来检查专利的状态
    首先要求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熟悉专利检索的方法,能够熟练操作专利检索流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索数据的准确性与灵活性。
    其次是检索的主要内容是:检索产品销售或者技术使用国家或地区(目标市场)当前处于权利有效状态的专利和处于审查中的专利申请。
    再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去尽可能地收集更多的、更广范围的市场专利相关法律法规数据。
    3.12根据检索结果进行理性评估与筛选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得出检索结果之后,再将检索结果与市场专利侵权案例结合起来,做出理性评估,有没存在侵权的行为与可能性。
    经过检索,筛选得出“对手”专利,从中找出已授权的“对手”专利和处于审查中的潜在“对手”专利。
    3.13研究讨论,排兵布阵,得出解决方案与战略方案
    通过检索结果进行理性评估与筛选之后,根据“对手”专利的具体数据进行研究讨论,排兵布阵,研究“对手”专利的可能性、权利稳定性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可能性;对处在审查期的潜在“对手”专利,分析是否需要提出异议等,得出解决方案与战略方案,包括可以规避的方案以及不可以规避的方案和出现侵权纠纷时的有效应对方案。
    3.14做出解决方案的书面资料
    为了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充分利用专利预警报告解决方案的具体信息,我们将报告做成书面资料。
    (1)包括预警专利的产品研发方案。
    (2)包括市场是否存在“对手”专利和潜在“对手”专利,以及“对手”专利的产品研发方案。
    (3)包括市场与预警产品销售和预警工艺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4)包括预警产品销售和预警工艺使用在市场侵权分析的过程和结果。
    (5)包括预警产品销售和预警工艺再市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风险的高低度。
    3.15跟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作。
    如果本企业没有设置专业水平高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就要通过跟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合作。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共同做出专业的、有效的专利预警分析和报告。
    3.2立马将目前开发好没申请的技术纳入申请专利的紧急工作当中。
    在研发技术竣工之后,我们会立马将该技术进行专利申报工作。立马申报专利,促成专利保护关卡。
    4.做好企业的专利长期战略工作
    综上所述,在未来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的主杠杆。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即将到来的经济时代定然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不言而喻的。拥有专利数量多的企业在本领域已经占据了领先的优势,所以将面临很大的专利危机,是亟待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企业专利保护工作将从以下方面进行落实落地落细:
    4.1加强技术优势的专利发展战略
    (1)企业所掌握的研发技术的优势,遥遥领先,通过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所以必须申请专利来保护企业技术。
    (2)企业在有技术冲突的,通过提出专利无效的请求,避免侵权局面的形成。
    4.2加强技术劣势的专利发展战略
    企业在本行业本领域的研发技术没有独一无二,基本上是跟风、模仿,因此,企业必须要加入研发技术的新内容新样式,才能通过专利申请程序。只有通过专利申请保护,才能预防竞争对手打压本企业的市场行为,以下是本企业的预防方案:
    (1)企业遇到被告侵权时,我们将采取对方专利权的方案
    在企业遇到被告侵权时,我们的做法是:分析原告人的专利情况,挖掘原告人的专利是否存在不足之处、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地方,然后运用专利法赋予的权限,启动专利权撤销程序或无效程序,部分或全部取消对方的专利权。
    (2)大专利网包围小专利网,利用竞争对手的专利网来构造自己的专利网,达到包围竞争对手专利网目的战略
    市场竞争对手经常采用的保护专利的方法就是构造自己的专利网,我们应该善于利用竞争对手的优势,“坐享其成”,通过利用竞争对手的专利网来构造自己的专利网包围别人的专利网战略。
    (3)没有申请专利,只是通过公开该项研发技术信息的方式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权
    企业成功研发一项技术或者产品之后,根据经济利益分析之后,认为没有申请专利的必要的,又害怕竞争对手取得这一项研发技术的专利权的时候,我们就采取这个措施:即是没有申请专利,只是通过公开研发技术信息的方式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权,破坏该研发技术的创新、新颖的特点,让竞争对手无法申请该专利权力。
    (4)通过专利的有偿交换、交叉许可,类似建立“三国”保护区域,利用“三国”抗衡力量来保护专利权力的战略
    同一个行业内,相似专利技术容易产生侵权行为,为了预防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企业通过跟竞争对手签订专利合作协议,通过专利的有偿交换、交叉许可,类似建立“三国”保护区域,利用“三国”抗衡力量来保护专利权力的战略。
    (5)通过站在失效专利的基础上,开发更高创新技术水平的专利来增加专利权
    为了提高研发效益、为了提高研发技术水平、为了节省企业的研发费用,省时省力,企业通过通过站在失效专利的基础上,开发更高创新技术水平的专利来增加专利权的一种战略。
    4.3做好防御工作
    专利战略的制定是一种软科学行为,专利战略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专利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反映。我们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应该在什么阶段做防御工作呢?以下是具体分析:
    (1)企业热销的产品,企业还没进行专利申请,因为是模仿竞争对手的研发技术的;
    (2)企业热销的产品,企业还没进行专利申请,因为是模仿竞争对手的研发技术的,又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份额的;
    (3)企业热销的产品,企业还没进行专利申请,因为是模仿竞争对手的研发技术的,又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份额的,对手又有专利保护方案的;
    (4)企业专利数量很少。
    5.做好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工作
    5.1做好专利保护落实工作
    (1)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最终目的
    为了合理配置企业创新资源,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管理;为了提高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培养企业内部管理人才,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为了保持科技创新新动力;为了保持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
    (2)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直接目标
    通过建立专利战略方案这个过程,会搜索、收集本行业相关知识与信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会越来越清晰企业的研发技术的处境,以及与竞争对手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快速找到切合实际的、有效的、符合长远发展的战略。
    5.2做好专利战略的目标落地工作
    (1)企业在推广专利产品时,要慎防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保护的程度时知识产权中最严格、最深度的一种保护措施,因为,专利权所有人就形同穿上了“金装”,拿到了“免死金牌”。我们在推广专利产品时,要慎防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专利权事从生产阶段、到销售阶段;从使用专利产品到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
    (2)积极及时的面对专利诉讼案件
    企业在收到其他企业诉讼侵权时,必须第一时间积极及时地面对,不能犹豫不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能知难而退。而应该知难而上,必须立马必须聘请专业的律师就有关产品侵权与否进行调查研究,对专利数据进行分析综合,设计专利战发生后的具体应对方略,准备应对企业提起的专利诉讼。
    5.21专利的获得方式
    总的来说,企业专利的获得方式有:
    5.22通过掌握技术制高点的硬点来把握核心技术
    企业必须要提高研发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创新的研发意识,通过通过掌握技术制高点的硬点来把握核心技术,预防竞争对手夺取核心技术,夺取市场竞争地位。另外,企业还需要配置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法务专员,作为保护专利的最强武器。
    第二章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一、先行保护
    1.物质障碍
    警告:在企业内部引人注目的地方放置(张贴)警告标志是一种合理的保密措施,比如“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入内”等,它可以实现两个目的:一是警告入侵者其行为是违法的;二是告知内部员工和来访者此处为敏感区域,进入将承担法律责任。
    警卫:警卫可以灵活控制他人接触商业秘密,特别是门卫。警卫可以要求来人出示证件,但不一定要搜查来人的公文包。警卫的缺失不一定导致保密措施的失效或不存在,但手持武器的警卫站在出口处完全可以证明保密措施的到位,特别是在夜间。此外,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增加警卫是比较显著的保密措施。警卫措施除站岗外,还可通过电脑监控方式实现:企业内部设有完全电脑化的机房,里面有全天候电视或电眼监控系统,由警卫监视整个企业。
    加锁:加锁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保密方法。虽然未上锁的大门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出入,但加锁强调了限制。对锁的种类,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开锁的钥匙应该是有限的,掌握钥匙的人应该是有限的。与锁有关的几个问题应当注意:第一,保险柜。将商业秘密锁在银行的保险柜里,这就是保密措施。保险柜的放置地点应是特定的,接触密码的人更应是特定的。第二,磁卡及密码。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防盗系统外,对于企业重要管制区域或重要机房地,则以磁卡及密码双重操作方式,有卡无码或有码无卡者均不得入内。第三,指纹、语言识别系统。指纹、语言识别系统,来限定仅有高层人员或经手人员才有权进入。第四,隔离敏感区域。隔离敏感区域是一种有效而且低成本的保密手段,它主要指设置必要的障碍,将工作区域进行适当的分割。由此,涉密的文件、生产工具、程序、方法都得以保护。
    2.内部管理
    2.1企业增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企业高层领导及HR首先要意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视其为企业的“杀手锏”,认真剖析国内外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和被窃取秘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保护管理模式;其次重视对员工的保密教育,组织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专项学习培训,反复强调、宣传保密的重要性,同时向员工发放适宜公开的《保密手册》,减少人员流动所带来的泄密风险。
    在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管理时,需制作培训记录,要求参加人员签名培训。培训的现场录像、签到记录本在未来发生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时候可以作为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
    2.2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企业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工作本身有着较高的法律性和技术性的特点,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这项工作,故,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商业秘密保护机构,配备专业的保密人员。
    2.3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和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并且做好公示,确保员工能明确知晓保密信息的存在,以及违反保密制度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尽量缩小人员的涉密范围,引入相互牵制制度,对部分重大核心秘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员工只能接触到秘密的一部分。
    不但如此,还可以做一些物理性防范措施,例如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和档案加盖保密章,施行专人、专库、专柜制度,规范涉密文件的借阅手续。对涉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安排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对设备的保密部分用箱体封闭,同时标注“保密”标识。
    2.4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详细的保密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对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期限及赔偿责任等做出约定,它不仅可以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也是要求泄密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于涉密性较强的员工,企业还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业务,从根本上阻断泄密渠道。
    2.5 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圈定可接触人员名单,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
    2.6 企业内部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某项信息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已经采取相应的方式使他人能够认识到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在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主要考虑哪项技术需要保护?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的秘密点是什么,可否归纳出来以载体记载?该信息目前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该项技术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到底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专利、著作权保护方式进行保护更有效?
    2.7 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在含有商业秘密的载体上面加贴绝密/机密/秘密标示。
    2.8 建立商业秘密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不同密级的信息,查阅和复制的权限不同。
    2.9 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
    2.10 建立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如要求来访者签署保密承诺、关键核心区域避免参观访问等。
    3. 外部管理
    3.1 与可能取得商业秘密信息的供应商、经(代)销商、其他可能接触或持有商业秘密的合作企业、团体签订《保密协议》。
    3.2 如是科技类企业,或者企业有进行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业务,应该知道企业在相关的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避免泄密或者出现知识产权归属的争议。
    3.3 在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项目进行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纠纷解决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概述
    1.1基本情况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主要分为侵犯经营信息纠纷和侵犯技术信息纠纷。引发诉讼的原因一般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其主张的信息内容构成商业秘密、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被告进行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主张的信息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无权就该商业秘密主张权利、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诉讼思路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般遵循诉讼思路:若为原告,则要对有权就该商业信息主张权利、该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若为被告,则以原告主张的信息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无权就该商业秘密主张权利、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进行抗辩。
    1.3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2.商业秘密的审查和认定
    2.1商业秘密审查和认定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明确其所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第二步:原、被告围绕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质证。
    第三步:法院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认定。
    2.2商业秘密的一般类型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
    技术信息一般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
    经营信息一般是指除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各类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情报和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2.3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权利人都必须先行明确其商业秘密的范围——即明确秘密点。很多情况下,原告出于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或者对法律规定、涉案技术背景不熟悉等原因,往往在起诉时会圈定一个很宽泛的秘密范围,并将一些公知信息纳入到商业秘密范围内请求保护。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会加大对原告的释明力度,尽量引导原告合理确定其商业秘密范围。通常情况下,秘密点的确定过程相对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一般需要经过若干次质证或庭审才能最终确定。
    2.3.1当事人对技术信息秘密点的确定
    原告主张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列出其中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所属领域内的公知技术部分予以区分。
    如:原告主张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具体指出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中的哪些内容、环节、步骤构成技术秘密。原告坚持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全部构成商业秘密的,应要求其明确该技术的具体构成及构成商业秘密的理由。
    2.3.2当事人对经营信息秘密点的确定
    原告主张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明确指出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指出该部分内容与一般公知信息的区别。
    如:原告主张其经营信息构成客户名单的,应当明确其中哪些内容(譬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客户要货的时间规律、成交的价格底线等)构成商业秘密,而不能笼统地称“XX客户”构成客户名单。
    2.3.3当事人明确商业秘密范围的期限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一般应要求原告在证据交换结束前明确商业秘密基本内容。
    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内容作为其自身商业秘密内容,请求改变或扩大其商业秘密范围的,一般不予准许。
    2.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证明一项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证明该信息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 “价值性”、 “保密措施”要件,才会被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只是某种信息,而不是载体本身,因此只能将某种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不能将承载该信息的载体认定为商业秘密。如:化合物是公知的,其本身只可能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只能是该物质的配方、制造、加工或者储藏的工艺或技术等。
    2.5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原则及方法
    2.5.1总体原则
    不为公众所知悉,指的是商业秘密中的秘密性要件。法院关于该要件的认定,总体上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中“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审查标准。
    2.5.2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方法
    如果技术信息涉及的专业性知识相对复杂,法院可能考虑采取要求当事人提供技术专家证人、咨询技术专家以及司法鉴定等手段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2.5.3客户名单秘密性的认定方法
    客户名单秘密性的基本标准可归纳为客户的特有性以及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一般法院会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应当提供其与客户发生交易的相关证据,比如合同、款项往来凭证等。同时,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一般应是与其具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而不能是一次性、偶然性交易的客户。例外的情形是:原告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建立起的潜在客户信息,由于该信息可能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不宜仅以未存在交易而否定其商业秘密属性,而应根据客户名单认定的总体规则综合认定;
    (2)原告应当证明其为客户信息形成所付出的劳动、金钱和努力;
    (3)原告应当证明客户信息的特有性,即与公共领域信息的区别。对于尽管不熟悉情况的人可能不会快捷地获得,但仍然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信息,一般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与此对应,产品出厂价格、年订购的数量底线、利润空间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如:在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原告拥有的客户档案并不仅仅是国外旅行社的地址、电话等一般资料的记载,同时还包括双方对旅游团的来华时间、旅游景点、住宿标准、价格等具体事项的协商和确认,为其独占和正在进行的旅游业务,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
    (4)侵权手段愈特殊,客户信息具备秘密性的可能则愈大。如采用窃听电话、入室盗窃等手段获得客户信息的,该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机率则会大大增加。
    2.6保密措施的认定原则
    证明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可考虑以下因素:
    (1)有效性:原告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被保密的客体相适应,以他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或不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为标准;
    (2)可识别性: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足以使全体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能够意识到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3)适当性:保密措施应与该信息自身需要采取何种程度的保密措施即可达到保密要求相适应。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别,一般情况下,适当性原则并非要求保密措施做到万无一失。
    对于在信息形成一段时间后才采取保密措施的,应结合具体案情从严掌握审查标准,如果确无证据证明该信息已经泄露且对此也不存在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保密措施成立。
    2.7“价值性”的认定原则
    价值性要求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2.8证明问题
    2.8.1一般原则
    原告应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负证明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精神,原告主张其拥有商业秘密的,一般应举证证明以下两点:(1)原告对其主张的信息享有权利;(2)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具体证据一般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2.8.2“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问题
    原告主张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就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负担证明责任。同时,鉴于这一要件属于消极事实,原告对此的举证难度较大,因此法院可能会根据案情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如采取优势证据规则衡量原告举证是否满足。审判实践中,可通过司法鉴定、由被告就该信息已被公众所知悉进行举证等方式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穷尽所有的诉讼手段后,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应由原告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8.3在先刑事、行政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明力
    在先刑事、行政判决或者在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相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于在后的民事诉讼中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该商业秘密成立的,原告仍需就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进行举证。如原告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成立,人民法院则会就可能产生的裁判冲突,协调民事、刑事、行政程序的关系,慎重作出处理。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审查和认定
    3.1侵权行为基本类型及认定原则
    判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成立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等规定内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分为四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后三种类型。
    审查侵权是否构成的一般原则是:(1)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是否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2)被告是否不正当地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了原告商业秘密。
    3.2“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原则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秘密属性,侵权行为一般不可能大张旗鼓地进行,而是具有秘密、隐蔽的特点,所以原告要举出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非常困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原告的证明要求往往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原则。
    “实质性相同加接触”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原告如果证明了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且被告接触了商业秘密,则由被告对其获得该信息的正当性进行举证,若被告不能举证,则将被推定其构成侵权。
    3.3被告经常采取的几种抗辩理由的审查
    审判实践中,当原告的举证责任满足后,被告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种手段进行抗辩:
    3.3.1自行开发研制
    被告主张其使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系其自行开发研制获得。对此,被告需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由于举证难度相对较大,实践中被告抗辩成功的案例相对较少。
    3.3.2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抗辩主要适用于技术信息方面,被告抗辩其是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如果被告对此予以了证明,则产生了两个法律效果:一是被告不构成侵权;二是反向工程并不能导致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丧失。
    需要注意的两个例外情形,(1)被告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原告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其行为合法的,不应予以支持;(2)反向工程本身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类客体明确规定禁止反向工程的,被告的此类抗辩一般不能成立。
    3.3.3个人信赖
    这是侵犯客户名单纠纷中被告可能采取的一种抗辩,《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此的规定是“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该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该种抗辩的适用一般发生在医疗、法律服务等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行业领域;
    (2)该客户是基于与原告职工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与原告发生交易,即客户是基于该职工才与原告发生交易。如果职工是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交易平台,才获得与客户进行交易机会的,则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3)是该职工从原告处离职后,客户系自愿与其或其所属新单位发生交易。
    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审查和认定
    4.1民事责任范围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由于此类侵权行为一般不会导致原告商誉的损害,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一般不应支持。
    4.2停止侵权的适用
    在对侵犯商业秘密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权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法院若认为判决停止侵权的持续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如双方约定有保密期限),可能会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4.3赔偿数额的确定
    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也可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赔偿数额。
    4.4诉讼费用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负担体现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但判决的赔偿额与原告主张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时,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原告诉讼请求与判决金额之间差距大小的基础上,适当判决原告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5.司法鉴定
    5.1司法鉴定的内容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一般涉及以下两项内容: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原、被告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供侵权对比的生产技术持有异议,认为按照该技术无法生产出涉案产品或无法达到被告所称技术效果的,可以就该问题(即被告提供技术的实用性)进行司法鉴定。
    5.2鉴定费用的交纳
    当事人一方主动申请技术鉴定的,在鉴定费的预交上一般不会产生争议,申请鉴定方通常会主动预交。
    多数情况下,原告应对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双方技术内容的相同或实质性相同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由其先行负担鉴定费用。但也不能排除应由被告先行负担鉴定费用的情形,如对被告所提供技术的实用性进行鉴定的,应由被告先行交纳鉴定费用。
    6.诉讼保全、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6.1财产保全
    当事人需要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又提供有效担保的,一般情况下,会被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6.2证据保全
    当事人需要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进行申请,如果合议庭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主要集中于两类证据:(1)被告的侵权获利,如企业财务账册等。这一情况下,可要求原告先至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调取被告经营状况及利润的证据,而不必一律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财务账册等资料进行封存,以免影响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2)被告的侵权证据,如被告与客户的往来合同、被告的生产技术资料等。这一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再决定是否准许原告的申请。如果原告并未提供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一般不会被准许申请。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主动邀请技术专家作为诉讼辅助人参与诉讼。
    7.保密措施的运用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在审理开始阶段,当事人可以防止商业信息泄露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三章 相关法律规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
    第二十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6.《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三)
    解释(一)之第七条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解释(三)之第三条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 视频类与直播类公司服务

    南京市重点产业链法律服务项目成果
    暨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视频类与直播类公司服务方案
    目录
    第一章  专委会基本情况...................................................................................................................................... 5
    基本情况........................................................................................................................................................... 5
    第二章 我们的业绩经验........................................................................................................................................ 5
    一、本所提供的视频、直播类企业全产业链法律服务内容:................................................... 5
    二、 本所提供的视频、直播类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内容:............................................ 6
    (一)新企业及新产品的孵化与加速;................................................................................... 6
    (二)各类视频、直播类企业设立及证照申请;................................................................. 6
    (三)天使投资与种子轮投资;................................................................................................. 6
    (四)企业架构重组;.................................................................................................................... 6
    (五)早期风险投资及后续上市前私募融资.......................................................................... 6
    (六)企业境内外上市.................................................................................................................... 6
    (七)上市后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私有化与退市等.............................................. 6
    (八)上市公司以及为上市公司债务重整............................................................................... 6
    (九)公司解散、清算及破产程序的引领............................................................................... 6
    三、 本所提供的各类视频、直播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内容:..................................................... 6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7
    (二)交易项目的法律咨询、交易架构设计.......................................................................... 7
    (三)法律尽职调查......................................................................................................................... 7
    (四)交易文件的起草与谈判...................................................................................................... 7
    (五)协助交割.................................................................................................................................. 7
    (六)交割后整合............................................................................................................................. 7
    (七)争议解决.................................................................................................................................. 7
    (八)出具法律意见......................................................................................................................... 7
    (九)上市项目中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十)政府调查中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以及企业合规调查与协助................................ 7
    (十一)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反垄断相关法律咨询。....................................................... 7
    第三章  视频、直播类事务律师团队服务方式............................................................................................... 7
    第四章 我们的特殊专题服务............................................................................................................................... 8
    一、合规运营视频、直播类企业必须了解的法律要点................................................................. 8
    (一)加强直播业务、视频直播节目规范管理..................................................................... 8
    (二) 确保导向正确和内容安全............................................................................................... 8
    二、 视频、直播类企业尽职调查服务............................................................................................... 9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9
    (二)筑牢信息安全屏障。........................................................................................................... 9
    (三)坚决剔除违法违规内容...................................................................................................... 9
    三、 视频、直播类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审查服务.............................................................. 9
    四、视频、直播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10
    (一)对于视频、直播脚本著作权保护................................................................................. 10
    (二) 针对指定类别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 11
    (三)针对视频、直播中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 11
    第五章 维权小知识.............................................................................................................................................. 12
    一、纠纷解决方式.................................................................................................................................... 12
    (一)自行协商................................................................................................................................ 12
    (二)寻求调解................................................................................................................................ 12
    (三)向法院起诉........................................................................................................................... 12
     二、南京市各区公安地址及联系方式................................................................................................ 12
    三、南京市及各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14
    四、 南京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址及联系方式................................................................................. 16


    视频类与直播类公司服务方案
     
     

    第一章  专委会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201121日,在南京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正式成立,苏宁易购等52家企业成为首批会员单位。本协会是由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研发、教育及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是由南京市电子商务企业法务人员、律师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南京电子商务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是保障南京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本专委会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江南路2601
    第二章我们的业绩经验
    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经过几十年的辛勤耕耘与开拓,已经成长为可以提供视频、直播类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全专业类别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在众多领域拥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里程碑试业绩。
    一、本所提供的视频、直播类企业全产业链法律服务内容:
    (一)视频及直播脚本内容合法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1)对相关角色涉及到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进行审核及风险分析。
    (2)对原创的视频脚本进行著作权分析及保护。
    (二)引导直播平台的备案与安全评估。
    (三)协助制定直播及视频类营销产品和服务负面清单。
    (四)对网络域名及其他关联信息、数据做保护性分析。
    (五)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六)协助视频、直播类平台的合规管理,如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服务协议、黑名单制度等等。
    与以上各项相关的政府调查、行政处罚、民事纠纷处理等。
    (一)新企业及新产品的孵化与加速;
    (二)各类视频、直播类企业设立及证照申请;
    (三)天使投资与种子轮投资;
    (四)企业架构重组;
    (五)早期风险投资及后续上市前私募融资
    (六)企业境内外上市
    (七)上市后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私有化与退市等
    (八)上市公司以及为上市公司债务重整
    (九)公司解散、清算及破产程序的引领
    上述业务中涉及的各类纠纷、争议解决以及视频、直播类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交易项目的法律咨询、交易架构设计
    (三)法律尽职调查
    (四)交易文件的起草与谈判
    (五)协助交割
    (六)交割后整合
    (七)争议解决
    (八)出具法律意见
    (九)上市项目中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政府调查中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以及企业合规调查与协助
    (十一)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反垄断相关法律咨询。
    具体业绩经验见附录部分。
    第三章视频、直播类事务律师团队服务方式
    为保障服务质量,保证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如有涉及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由擅长该领域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主办。凡重大、复杂项目或案件,均须经合伙人和资深专家及律师组成的业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然后交给相应的律师工作团队制定并实施具体方案。具体实施可包括:
    (1)根据客户项目要求,约定时间,开会磋商特定法律问题;
    (2)根据客户项目特定情况需要,指派律师到现场或客户指定地点,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3)建立定期联络会议制度,定期总结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听取客户对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随时调整服务方式,以适应客户要求;
    (4)建立律师和助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听取客户针对每位律师和助理的考评意见,应客户要求适当调整团队成员。
    第四章我们的特殊专题服务
    一、合规运营视频、直播类企业必须了解的法律要点
    视频、直播作为媒介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存在和发展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和民众信息消费的需要。但当前存在诸多因素制约着视频、直播类公司的发展,视频直播平台上内容乱象甚至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视频、直播类企业的运营(此提示忽略公司常规性合规运营),本所特总结相关法律要点以做提示,包括但不限于:
    (一)加强直播业务、视频直播节目规范管理
    广电总局对秀场直播、电商直播管理出台专门措施。2020年11月12日,广电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强调:1)网络秀场直播平台、电商直播平台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正确方向;2)着力健全网络直播业务各项管理制度;3)对直播间节目内容和对应主播实行标签分类管理,细化节目质量评分和违规评分等级;4)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等;5)要求秀场直播、电商直播业务的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工作,对已开展的秀场直播、电商直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研判;6)对初步筛查不符合要求的直播内容进行清理整顿;按要求督导相关平台建立直播内容分级分类管理和审核制度等。
    网络视频、直播企业应注意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强化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扶持优质主播,扩大优质内容生产供给。
    对于视频、直播类企业,我们特提供严格的尽职调查服务,以确保在运营过程中操作合法、输出内容合法合规。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协助企业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视频、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视频、直播内容,不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二)筑牢信息安全屏障。
    协助企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制,具备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对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直播信息服务,应严格进行安全评估;
    (三)坚决剔除违法违规内容
    坚决剔除利用网络视频、直播颠覆国家政权、散播历史虚无主义、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内容;严格审查淫秽色情、造谣诽谤、赌博诈骗、侵权盗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内容;全面清理低俗庸俗、封建迷信、打“擦边球”等违法和不良内容。
    实现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的动态平衡信息技术迅速渗透各行各业的背景下,互联网络与民众生活深度融合,既大幅降低民众娱乐成本,又全面提升民众生活质量。但可能将民众置于更为复杂隐蔽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与道德伦理背离隐忧之中,与此同时,也会给企业运营造成侵权风险。例如,虽然网络黑客有可能利用系统漏洞盗取媒体系统中大批个人信息,却也不乏将个人信息作为牟利工具的媒体企业。
    针对以上特殊的互联网大环境以及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瓶颈冲突,本所特推出视频、直播类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审查服务。
    关于网络直播以及视频发布的监管,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方式是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用户,但由于平台用户基数大、分布广、资质不一等原因,平台对用户的监管很难达到预期理想效果。因此,做好入驻前审核、权利限制、责任划分等尤为重要;对于公司本身创作的脚本以及视频内容、直播内容做好事前审核也尤为重要,对以上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避免以上行为对个人信息造成不当泄漏以及其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监督企业规范收集和合法使用用户身份、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行为;监督并协助企业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引导和规范用户合理消费、理性打赏;依法依规留存直播图像、互动留言、充值打赏等记录等。
    四、视频、直播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一)对于视频、直播脚本著作权保护
    脚本一般指的是故事的大纲,在短视频拍摄中具有线索的作用。单一的故事脚本只要满足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两个条件即可构成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脚本系改编他人作品而形成,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本所组建律师团队,针对脚本的制作、素材的收集整理直到视频及直播完成后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严格审查把控,一方面避免侵权风险,如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以及平台其他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分段剪切”或选取其中精彩部分进行“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一方面避免被侵权行为,如脚本泄露、脚本抄袭等。
    关于直播画面是否可主张著作权保护,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指定类别网络视频、直播画面(如游戏直播画面)应属于类电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针对指定类别直播画面,本所组建律师团队为其著作权的保护制定严格的规范措施及为侵权纠纷的解决与执行提供法律保障。
    (三)针对视频、直播中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
    短视频背景音乐即短视频中的配乐,是短视频中的音乐作品基于其功能用途而界定的音乐品项。因此,短视频背景音乐的概念界定需建立在短视频与背景音乐的概念之上。随着国家对数字音乐著作权和短视频平台规范化管理的不断加强,我国公众对短视频和数字音乐著作权的认知较以往有很大的进步,但对于短视频制作中的背景音乐这一元素的著作权认知却明显不足,继Papitube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案以后,本所专组建律师团队深耕研究,建立了完善的维权体系,以为视频、直播类企业提供更优质专业以及全面的视频、直播背景音乐维权服务。
    本所律师团队严格履行三步检测法进行侵权行为界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诉讼策略研析,即这种使用必须仅限于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下 ,其次,对特定情形的解释限度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最后,对作品进行使用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其他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维权小知识
    一、纠纷解决方式
    (一)自行协商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各方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协商解决、互谅互让,共同探究纠纷产生的原因,共同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协商解决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不至于伤害合作伙伴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
    (二)寻求调解
    1.个体调解。纠纷发生后,企业伙伴、亲戚、好友可以出面调停,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
    2.社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比较常规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目前我国在多数地区均按要求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3.律师调解,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最高效的一种调解方式。双方在律师的参与下,辨法析理,举案说法,通过律师的“谈判”,寻求彼此利益最大值。
    (三)向法院起诉
    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相关组织和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直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南京市各区公安地址及联系方式
     

    南京市各公安分局信息
    名称电话地址
    江苏省公安厅025-83526888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 1 号
    南京市公安局025-84420114南京市秦淮区洪公祠 1 号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025-84427415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 1 号
    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025-57347849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 150 号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025-84421714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5 号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025-84421214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 18 号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025-84421114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 196 号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025-57224895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毓秀路 168 号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025-58140014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 19 号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025-84951114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 6 号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025-85571110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 141 号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025-84420681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 99 号 2 栋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025-57759262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 199 号

     
    三、南京市及各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南京市各政务服务中心一览
    名称地址电话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 145 号025-12345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兴隆街道江东中路 265 号025-68506850
    玄武区政务服务中心玄武区珠江路 455 号025-83678288
    秦淮区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69 号025-84556039
    建邺区政务服务中心雨润大街 99 号 2 号楼、3 号楼一楼大厅025-58950800/025-5895
    0831/025-58950849
    鼓楼区政务服务中心中山北路 540 号(企业服务大厅)
    山西路 84 号(居民服务大厅)
    58591777(企业服务大厅);83230218(居民服务大厅)
    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栖霞区文苑路 118 号025-85561593
    雨花台区政务服务中心竹影路 5 号 1 栋025-52867800
    江宁区政务服务中心江宁区东山街道杨家圩路 2 号025-69977016
    浦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 4 号025-69659098/69659099
    六合区政务服务中心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池路 333 号025-57130500/
    025-57759806/
    025-57141533
    溧水区政务服务中心天生桥大道 600 号市民之家025-57236900
    高淳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淳市民中心(创新大道 9 号)025-57300801

     

    鼓楼区中央门街道紫竹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鼓楼区长江新村7-1号83433569
    鼓楼区中央门街道汇林绿洲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鼓楼区黑龙江路17号83427816
    鼓楼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新六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鼓楼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新七村33-1二楼58704994
    秦淮区王府园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秦淮区东王府园6号52306985
    秦淮区武学园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秦淮区武学园2号裙楼84697526
    秦淮区月牙湖苜蓿园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秦淮区月牙湖苜蓿园社区84289156
    雨花台区雨花台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雨花台区共青团路雨花新村小区内52885916
    六合区雄州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雄州东路299号57502538
    六合区马鞍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鞍街道人民路54号57592148
    六合区龙袍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龙袍街道办事处龙腾路1号57612148
    六合区龙池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龙池街道新集南路102号57662148
    六合区金牛湖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金牛湖街道茉莉花路99号57563148
    六合区横梁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梁街道腾营路1号57604148
    六合区程桥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程桥街道编钟路1号57650148
    六合区冶山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冶山街道白云山路1号57575148
    栖霞区八卦洲外沙村
    人民调解委员会
    栖霞区八卦洲外沙村西五组13915995136
    栖霞区西岗桦墅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栖霞区西岗桦墅社区84119289
    栖霞区迈皋桥南塑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栖霞区迈皋桥南塑社区迈化路8号85233380
    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栖霞区尧化门尧顺佳园20幢85802231
    浦口区永宁街道大埝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永宁街道大埝社区13814510633

     

  • 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服务

    南京市重点产业链法律服务项目成果
    暨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服务方案
    目录

    第一章  专委会基本情况..................................................................................................... 3
    基本情况...................................................................................................................... 3
    第二章 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律师团队服务简介.................................................................... 3
    一、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律师团队服务范围.................................................................. 3
    二、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律师团队服务方式.................................................................. 4
    第三章法律服务内容简介..................................................................................................... 4
    一、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项目背景.................................................................. 4
    二、专业律师在项目服务中的作用................................................................................ 5
    三、服务内容............................................................................................................... 5
    (一)日常劳动法律问题咨询................................................................................ 5
    (二)参加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与诉讼....................................................... 6
    (三)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6
    (四)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制度.................................. 8
    (五)对专项劳动问题依法设计方案..................................................................... 9
    (六)对企业提供法律培训.................................................................................. 10
     



    第一章  专委会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201121日,在南京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正式成立,苏宁易购等52家企业成为首批会员单位。本协会是由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研发、教育及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是由南京市电子商务企业法务人员、律师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南京电子商务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是保障南京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本专委会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江南路2601
     

    第二章 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律师团队服务简介

    一、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律师团队服务范围

    1人事常用合同草拟与审查
    (2)人事规章制度草拟与审查
    (3)人事管理各类表格草拟与审查
    (4)法律咨询服务
    (5)劳动争议非讼代理
    (6)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代理
    (7)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培训
    (8)其他法律服务

    二、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律师团队服务方式

    为保障服务质量,保证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如有涉及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由擅长该领域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主办。凡重大、复杂项目或案件,均须经合伙人和资深专家及律师组成的业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然后交给相应的律师工作团队制定并实施具体方案。具体实施可包括:
    (1)根据客户项目要求,约定时间,开会磋商特定法律问题;
    (2)根据客户项目特定情况需要,指派律师到现场或客户指定地点,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3)建立定期联络会议制度,定期总结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听取客户对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随时调整服务方式,以适应客户要求。
     

    第三章法律服务内容简介

    一、人力资源与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项目背景

    “人力资源是企业经营的第一资源”这一理念,已经得到众多企业的广泛认同。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至关重要。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国家在规范劳动用工关系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如何在新法规定之下,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及劳动者的双重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成为当务之急。企业只有未雨绸缪,才能有效增进员工积极性并促进企业不断持续发展。

    二、专业律师在项目服务中的作用

    (1)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帮助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整体解决方案,彻底改变人事部门事后补救的救火队员角色;在诉讼出现时,由于前期工作的扎实,使得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协助公司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为公司减少讼争、增强凝聚力、提高劳动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2)有效节约公司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律师在接受公司的委托后,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办案,并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案件进展,为公司节省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让公司无需时时为案件费心、费力,有效节约公司的成本和费用。
    (3) 尽量不使矛盾激化。律师会在充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不使矛盾激化。
     

    三、服务内容

    (一)日常劳动法律问题咨询

    主要是迅速为企业随时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具体内容包括:
    1.对企业工作人员的电话咨询,能够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问题较为复杂的和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将于24小时内予以回复。
    2、对于企业的书面法律咨询,将在48小时内将书面建议及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回复。
    3、可根据企业需要共同制定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至企业上门服务。

    (二)参加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与诉讼

    主要是接受企业的委托,参加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与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当有劳动争议出现的迹象时,及时平息、调解纠纷,尽量避免将劳动争议引入法律仲裁、诉讼阶段。
    2、对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积极保全与收集证据,受企业委托出庭应诉,在诉讼程序中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好每一单劳动争议案件。
    3、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分析其发生原因,归纳出预防办法及法律对策,为企业管理者决策提供参考,最大限度降低同类纠纷的发生。

    (三)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主要制定、审查、修改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备企业规章制度且做到程序合法,从而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审查、修改企业已有的规章制度
    主要审查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违法、程序是否合法,对已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法律评估,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人力资源管理知识,提出最为全面系统的修改意见,以保证公司现行制度的规范性、有效性,最大程度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2、帮助企业制定系列劳动与人事管理规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
    (1)起草、制定与劳动用工管理和人事管理的系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招聘管理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要求、业绩考核办法、岗位工资制度、出勤管理制度、劳动纪律、重大损失标准等。
    (2)编制企业合法、规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和《员工手册》;
    (3)制定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流程,包括:招聘流程、员工入职管理流程、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处理违纪员工流程、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流程等等;
    (4)制定加班、福利待遇、年休假等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
    3、拟定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常用的格式化法律文书
    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拟制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的格式化法律文书,便于实际工作中应用。主要包括: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签书、劳动者名录、书面文本签收单、员工声明、入职登记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告知函、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意见书、不能胜任的培训通知、调整工作岗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纪员工处理决定书、工资清单、竞业限制协议、兼职意见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4、帮助审查、理清企业内部各部门关系,明确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彼此间的相互协作机制,形成整体全力。
    对于需要进行内部改革、规范管理的企业,协助梳理公司组织架构,从法律角度提出部门、岗位权责设置的意见和建议,规范彼此间的相互协作,避免部门之间重复工作、推诿扯皮等影响企业日常工作效率的情形出现。

    (四)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制度

    主要围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能够及时查明原因,便于追究责任,同时通过采取保密措施,留住企业的核心员工,从而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利益。具体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1、确定企业秘密的范围,保密范围和等级,制定文件管理流程,加强涉密文件管理,确定涉密人员,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
    2、制定保密方案,建立保密制度,依法定程序通过实施,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3、建立完整规范的保密程序,避免核心技术过于集中掌握,关键人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关键人才离职去向调查了解及档案管理。
    4、通过调查获取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组织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报案材料;跟踪立案过程和立案后的执行情况。

    (五)对专项劳动问题依法设计方案

    主要是针对企业用工专项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1、设计签订劳动合同的技巧
    主要是帮助助审查、起草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依法对劳动合同有关的试用期、工作岗位内容、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2、设计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技巧
    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设计有关变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报酬、离职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案
    3、工资构成的技巧
    帮助企业审查、制定员工的工资构成,合理设定底薪、加班费、福利、奖金等各项比例,降低工资成本,避免或减少公司在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下的经济损失。
    4、社会保险处理的技巧
    帮助企业处理员工病、伤、亡引发的劳动纠纷等与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
    5、工伤或职业病处理的技巧
    帮助制定企业员工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制度,预防工伤与职业病发生,利用协商或诉讼等手段来积极应对所发生的问题,避免或减少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6、违纪员工处理的技巧
    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促使和收集员工违纪证据,做到处理员工,有章可循,处理适当,程序合法,避免因企业违法而增加管理成本。

    (六)对企业提供法律培训

    主要是协助企业培训高级管理人员,使其掌握管理中所需了解的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工作质量。具体内容包括:
    1.律师可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集中的法律培训,企业可指派或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根据企业之特定需求,以讲座或组织讨论的形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企业需要具体商定。
    2.律师可不定期与企业交流有关法律信息,并应企业需求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案例的信息。
     

  • 企业合规管理债权清收

    南京市重点产业链法律服务项目成果
    暨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企业合规管理债权清收”
    法律专项服务方案
    目录
    第一章  专委会基本情况.......................................................................................................................................... 4
    基本情况............................................................................................................................................................... 4
    第二章 企业经营需加强合规管理法律服务内容................................................................................................ 4
    一、产品简介...................................................................................................................................................... 4
    二、产品内容...................................................................................................................................................... 5
    (一)培育合规文化............................................................................................................................. 5
    (二)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 5
    (三)加强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 6
    三、 企业风险管控与合规管理...................................................................................................................... 6
    (一) 企业合规缺陷分类..................................................................................................................... 6
    (二)尽职调查清单的制作............................................................................................................... 7
    (三)合规管理的流程与方法.......................................................................................................... 8
    第三章 企业债权清收及法律服务方案.......................................................................................................... 10
    一、产品简介.................................................................................................................................................... 10
    二、产品内容框架......................................................................................................................................... 10
    (1)尽职财产调查;........................................................................................................................... 10
    (2)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10
    (3)代理参加诉讼;........................................................................................................................... 10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10
    三、法律服务方案具体操作 ................................................................................................................. 10
    (一)数据分析及委托...................................................................................................................... 10
    (二)律师审慎调查。...................................................................................................................... 11
    (三)协商谈判阶段。...................................................................................................................... 11
    (四)诉讼准备阶段。...................................................................................................................... 11
    (五)诉讼阶段。............................................................................................................................... 11
    (六)代理参加执行程序。............................................................................................................. 11
    第四章 企业方(委托方)委托服务与律师费收费标准...................................................................................... 12
    一、委托服务.................................................................................................................................................... 12
    二、法律服务方案律师费收费标准............................................................................................................. 12
    (一)企业合规管理收费:按照专项的法律服务双方协商进行收费。......................... 12
    (二)债权催收收费:...................................................................................................................... 12
    第五章 企业合规管理债权清收法律法规............................................................................................................ 12
    一、《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13
    第一章  总 则....................................................................................................................................................... 13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14
    (一)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14
    (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14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 14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14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14
    (六)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14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15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15
    (三)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15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15
    (五)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15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16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 18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19
    第六章  附 则....................................................................................................................................................... 20 
     
     
     


     

    第一章  专委会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201121日,在南京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正式成立,苏宁易购等52家企业成为首批会员单位。本协会是由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研发、教育及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是由南京市电子商务企业法务人员、律师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南京电子商务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是保障南京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本专委会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江南路2601

    第二章 企业经营需加强合规管理法律服务内容

    一、产品简介
    合规工作本身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合规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由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专业人员去做,由于设置专门合规部门或岗位的条件受限或人才难觅,给公司合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以境内合规管理相对成熟的金融机构的现状为例,在合规管理工作理念、建设到执行环节存在诸多问题。我所曾参与多家商业银行的改制及股权投资工作中的合规尽职调查,发现有的金融机构合规制度建设缺乏总体安排,导致总体架构混乱,影响合规管理的实质效果;制度体系不合理,直接套用监管规则的偷懒做法比较普遍,并未根据本单位的具体特点和流程进行制度设计,使得合规制度不够细化、脱离运营环境、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执行。合规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合规制度及管理措施的执行力不足也是重要的问题。另外,合规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亟需加强。公司治理合规、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需要有效整合。
    如果将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律师团队,由律师提供合规风险管理服务,对这部分工作负起合同义务和责任,外部懂法律的律师加上内部懂业务的合规工作人员互补形成合力,推动合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更具有优势。
    律师团队提供合规风险管理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帮助公司建立内部合规部门或专职岗位职责,指导公司制定内部合规制度和流程规范,建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合规培训支持;提供合规咨询;通过专项尽职调查的方式对合规执行情况及合规管理机制进行检验,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等;从置身于公司环境之外的立场影响公司董事会、高管层,以上仅依靠内部合规人员难以达成的,为律师提供合规风险管理的法律服务提供了契机。
    二、产品内容
    (一)培育合规文化
    将职业伦理与合规管理相结合,以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律师通过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作,建立公司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诚信举报的制度,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加强对公司高管层的合规管理理念引导,合规管理应从高管做起,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作出表率,合规才更为有效。
    (二)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
    律师通过辅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比如把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问题写进规章制度或合同文件,赋予合规部门一定的内部调查权力,从而解决公司内部无调查取证权限的问题。
    (三)加强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
    律师团队通过建议公司合规部门职责设定,使合规部门参与到业务审批。树立合规先行的工作理念。由于规范的原则性,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所有的细节问题,因此,实践中总有一些不是非黑即白的灰色地带,当公司业务活动踏入这些地带时,这些活动是批准还是不批准,如何去评估这些活动潜在的风险,如何去平衡风险与利益,如何去平衡规范的制约与业务的发展,这些决策重任就全部压在了合规管理人员的身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参与业务审批,对业务活动是否可行进行决策,也是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价值和工作水平的真正体现。同时,公司各层级要明确自身合规职责,切实履行归位尽责而不是一味推给合规部门。建立合规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加深公司整体合规文化。全力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增强合规管理内生力和科学化水平。提高合规监测信息化水平,有效应对新业务和新违规问题的自我监察能力。切实加强合规队伍建设,全方面提升合规人员素质。及时加强与监管机关沟通,在交流和对话中推动合规水平提升。
    合规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还包括“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风险。但本质上这些内容仍与法律一样同属行为规则,因而律师从难度最大的法律领域切入并延伸并无问题。
    结合《指引》对于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重点的规定,主要的合规风险分为:
    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合规机构对于合规管理职责的制度建设及实际执行情况的管理风险。
    包括企业经营行为中以法律问题为主的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等合同及行为的合规管理。
    包括制度指定环节、经营决策环节、生产运营环节等环节的合规制度建设及合同规制度执行中的风险
    包括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海外人员、其他重点关注人员在合规意识、岗位职责设定以及培训、考核方面的风险。
    包括掌握所在国法律法规及国际规则、健全海外合规经营的制度管理体系及管理流程、丁七排查海外投资经营风险合重点关注职责方面的风险。
    (二)尽职调查清单的制作
    识别风险最好制作调查清单。按照《指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而要实现这一点,在着手识别前制作调查清单的明智之举。
    由于合规管理涉及领域的不同,调查清单并非只有一份。比较实际方式,是按部分职能设计调查清单,并尽可能将各类合规缺陷的调查分给不同的方式完成。
    企业合规风险尽职调查清单主要分类: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会面临不同的合规风险,因而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及项目要求而制定的调查清单也各不相同。上述清单只是针对普通行业中的企业,而且是在具体的法律环境下,在某些细节上并不具备普遍意义,因而更多的细节不再展开。
    (三)合规管理的流程与方法
    虽然比法律风险管理的范围更大,但当以项目的方式开展企业合规活动时,合规管理的操作原理与基本流程与之相比并无二致,仍离不开风险识别、风险评估、解决方案设计的基本步骤,区别只是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工作重点,而且合规管理还要涉及法律以外的规则。
    企业合规管理基本流程:
    在合规风险识别过程中,可通过现场访谈、问卷调查及调取企业经营管理文本等取得第一手资料,包括企业已颁布或约定俗成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合同文本等,再以此为基础进行合规风险的识别。
    企业合规风险识别的调查方法:
    如各类管理制度、合同、表单、记录、档案等。可以用提供资料清单的方式由企业按清单上的内容提供,也可以由律师自行或者通过助理按照清单从企业调取。
    主要时用于取得被调查对象的主观印象合感受,从而得到通过前一方法无法取得的基础资料以外的情况。
    用于内容比较复杂,无法简单地通过资料清单及调查问卷取得的内容,或者时由于内容比较敏感,无法通过书面方式提供的内容。
    对于具有特别规定的场所,或者可能具有合规风险的工作流程,以现场“旁观”的方式获取现实工作中合规风险的第一手资料。
    为取得企业因某种原因无法提供的资料,或对所收集到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
    每种调查方法都会各有利弊,具体可以根据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的考虑综合加以运用,甚至对于重点问题同时采用多种方法以确定具体的合规风险。
    第三章 企业债权清收及法律服务方案
    一、产品简介
    我所在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许多企业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形成了大量未及时清理的应收帐款,致使大量流动资金被他人占用,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我所一直致力于债权清收领域的研究,给多家上市公司、国企单位做过不良资产的处置。并接受多家企业的清欠委托,为企业成功地清收了大量的在债权,在债权清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养了一批专业团队的同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
    二、产品内容框架
    (1)尽职财产调查;
    (2)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3)代理参加诉讼;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三、法律服务方案具体操作 
    (一)数据分析及委托
    由律师团队先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条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就清欠事宜与团队律师沟通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相关委托手续。
    (二)律师审慎调查。
    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
    (三)协商谈判阶段。
    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由团队律师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四)诉讼准备阶段。
    在与债务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五)诉讼阶段。
    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六)代理参加执行程序。
    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争取一次性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账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方所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账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工作的进展,及时听取客户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企业方(委托方)委托服务与律师费收费标准
    一、委托服务
    (一)指派专门人员保持与我律师团队联系,全面配合我方工作。
    (二)全面提供企业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欠条》、《还款计划》、《担保合同》、欠条转账凭证及结算凭证等,详细介绍企业各项部门的有关情况,及时回复我们律师团队就案件相关问题的咨询,配合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就每个案件,分别出具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范围。
    (四)准备诉讼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委托书、诉讼费等。
    二、法律服务方案律师费收费标准
    (一)企业合规管理收费:按照专项的法律服务双方协商进行收费。
    (二)债权催收收费:
    (1)固定收费方式:按照标的额的5%收取律师费,差旅费实报实销。
    第五章 企业合规管理债权清收法律法规
     
    一、《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全面覆盖。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四)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六)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
    (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第七条 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
    (三)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五)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按照权限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
    (六)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合署,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第十条 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四)指导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合规培训。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合规要求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三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二)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三)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四)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七)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八)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十四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的合规论证把关,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十五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情况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力度,使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业务涉及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三)海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海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十六条 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
    (一)深入研究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二)健全海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三)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第四章  合规管理运行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第十九条 加强合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对于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委员会统筹领导,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合规考核评价,把合规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海外经营重要地区、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二十六条 重视合规培训,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顺颂商祺!

     
     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 企业股权与期权激励服务

     南京市重点产业链法律服务项目成果
    暨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企业股权与期权激励
    服务方案及法律文件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相关法律文书
    1、关于召开________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2、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登记签到册
    3、____________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表决票
    4、____________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记录
    5、____________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6、议案一:关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7、议案二:关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
    8、附件一: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计划
    9、附件二:股东会会议工作流程
    10、附件三:增资扩股协议
     
    第二部分
    持股平台:____________(有限合伙)相关法律文书
    1、____________有限合伙协议
    2、有限合伙企业入伙流程
    (1)保密承诺函
    (2)入伙风险提示书
    (3)合伙人承诺函
    (4)合伙企业入伙确认书
    3、关于投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决议
    4、附件一:投资合作协议
    5、附件二: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的决议
    6、附件三:____________(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第三部分
    有限公司与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相关法律文书
    1、关于召开有限公司2021年第___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2、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登记签到册
    3、有限公司2021年第____次股东会表决票
    4、有限公司2021年第____次股东会会议记录
    5、有限公司2021年第____次股东会决议
    6、议案:关于有限公司引进新股东的议案
    7、有限合伙企业关于投资有限公司的决议
    8、有限合伙企业关于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第一部分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有关设立持股平台的相关法律文书
     
    一、关于召开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尊敬的股东:
    您好!经公司董事会商定,于二零二一年____月____日在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____________有限公司2021年第___次股东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______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___日(星期____)上午9:00会议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表决方式:股东本人或授权委托他人参加现场会议投票表决
    5、会议召开地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会议室
    6、参会人员:
    (1)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2、《关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
    三、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符合出席会议的参会人员请于2021年6月_____日上午9:00前在会场签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非法人组织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登记地点:__________有限公司会议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五、附件(授权委托书)

    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__________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并行使下列权限:
    一、就大会所有议题发言并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时,委托人对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
    1、《关于____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2、《关于___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


    代理期限:自委托日起至股东会闭会止。委托人持股份数为___股。
    附件: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会股东登记签到册
    日期:年月日

    序号股东名称
    (姓名)
    持股占比
    (万股)
    身份证号住所地址出席会议
    人员签字
    1




    2




    合计



     
    三、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表决票
    股东名称:__________持有股份:__________万股       
    持股比例:__________ %          股东签字:__________

    序号议案名称赞成反对弃权
    议案一《关于____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____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


    说明:
    1.请表决人在议案名称所对应的三项表决意见中选择一项打“√”表示表决意见;
    2.如对表决内容不表示意见,则该表决意见以弃权论;如对同一议案表示两个以上的表决意见,则该议案表决结果作废;
    3.本表决表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四、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记录
    召开时间:2021年  月  日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出席大会人员:公司全体股东、全体董事、监事
    列席大会人员:公司高管
    会议召集人: __________
    大会主持人: __________
    大会记录人:__________
    会议主要内容:__________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有__________,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管等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会议由__________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____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是严格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公司股东会以及相关负责高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表决结果:赞成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
    会议认为公司拟设立持股平台是严格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符合公司利益及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表决结果:赞成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
    上述议案审议完毕后,__________先生宣读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会议通过了有限公司2021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各股东/股东代表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圆满结束。
     
    股东签字:
     
    到会董事签字:
     
    到会监事签字:  
     
    记录人签名:                               
     
     
     
     
           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五、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于2021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人,合计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100.00%。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由__________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_________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会议认为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是严格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公司股东会以及相关负责高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表决结果:赞成票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_____有限公司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签署页)
     
    股东签字:
     
    到会董事签字:  
     
    到会监事签字:  
     
     记录人签名:                               
     
     
                                        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六、议案一:
    关于____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各股东(代表):
    现就____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以下简称“公司”)的议案,提请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加快公司发展,优化股权结构,推进管理和体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方案。
    此次增资扩股的目的,提高现金流,解决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问题。   
    现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拟增资扩股。计划募集资金____万元。
    本次增资扩股采取定向募集方式。
    对象:公司现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等生产和工作骨干、债权人和投资人。
    操作模式: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投资入股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本次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

    2

    3有限合伙企业
    合计
    100

      四、增资扩股用途
      本次增资扩股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现有产业扩展、现有厂区的开发利用及其他新项目的开发。
      五、增资扩股的办法
      1.本次增资扩股,由出资者自筹资金。有限合伙企业以现金出资;自然人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不设配股。
      2.增资扩股后,原股东权益由新老股东按增资扩股后的出资额共享。
    六、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附件二
     七、其他事项
    1.出资者自愿认购股金。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认购,不强求、不摊派。
    2.公司只对有资格的出资人员负责,不允许员工代购份额,若出资人员因代购份额等所引起的纠纷,公司概不负责。
      3.出资者权利及义务按《公司章程》、《投资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办理。
    4.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有限公司
    2021年月日
    关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
    设立持股平台的议案
    各股东(代表):
    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快公司发展,优化股权结构,推进管理和体制创新,拟对员工进行持股平台,现已完成了全部准备工作,现将持股平台对象的范围及持股平台计划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请予以审议。
    一、持股平台对象:
      公司现职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经理等生产和工作骨干;债权人及投资人。
    二、《持股平台计划》
     见附件1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__________ 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八、附件一:
    __________有限公司
    持股平台计划
    前言
    1、本持股平台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2、本持股平台计划中的股份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份,参与对象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与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通过增资扩股,作为公司的新股东,持有公司对应股权占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参与者在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的分配与处置,以合伙协议为准。
    3、本持股平台计划仅适用于公司主体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之前;一旦公司股票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本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计划》(以下简称为“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经董事会审核,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本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
    (三)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第四条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治理决策机制;
    (二)促使运营团队与业务骨干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有效的平衡;
    (三)融资,扩大业务规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四)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公司员工;
    (五)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变革精神,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第五条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持股平台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1)审批公司持股平台计划;
    (2)决定修改、废除、终止持股平台计划;
    (3)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二)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为持股平台计划的运营机构;
    (1)持股平台计划的起草、报批;
    (2)持股平台管理规章的制定;
    (3)人员资格审核;                                                 
    (4)股份动态调整管理。
    (三)董理会指定专人作为持股平台计划的执行人,负责遴选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1)协议拟定签署;
    (2)存档、工商登记及其他有关持股平台的事务。
    第二章 持股平台计划的对象
    第六条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对象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对象为:__________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业务骨干和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员工。
    以上所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同时,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对象还包括本公司的加盟商、经销商、供应商等其他经过资格审核的业务伙伴。
    第八条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对象所获得的份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决定。
    第三章持股平台计划的基本模式
    第九条有资格成为对象的人员自愿参加公司持股平台计划。
    第十条本计划的资金来源:对象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持股平台的实施方式:公司现有总资产____万元,参与持股平台的员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持股平台出资____万元,持有公司____%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本计划对象名单由执行人负责确定。
    第四章 持股平台计划的实施条件
    第十三条持股平台对象出资到位,即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本持股平台计划的实施时间:本计划经股东会同意后立即实施。
    第五章 持股平台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本持股平台计划锁定期为二年,自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实施之日起计。第十六条:在完成年度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正式确认后,按照持股平台与公司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发放分红。分红标准以投资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本计划基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对象岗位级别、绩效表现、个人意愿以及出资能力综合确定。
    第十八条具体权利与义务以《投资合作协议》《______有限合伙协议》为准。
    第六章 持股平台计划的终止
    第十九条本计划将在下述条件下终止实施: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不能继续经营情形时;
    (二)因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该计划不能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一条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九、附件二:
    股东会会议工作流程
    (内部适用,仅供参考)

    时间工作安排注意事项完成情况

    收集会议议题


    确定会议议题、制作议案


    预定会议室根据可能参加会议的人数,预定合适的会议室。

    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对外公告会议通知和议案通常和董事会决议一起公告;
    会议通知应确定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日。


    安排制作会议礼品或纪念品(如需要)


    申请截止日的股东名册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向中登公司申请

    参会人员的会前提醒1、电话提醒董事、监事、高管会议的时间、地点;
    2、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提前安排外地股东、董事、高管行程1、给在外地的股东、董事、高管预定机票、酒店、安排接送司机(如需要);
    2、确定在外地的股东、董事、高管的行程,并提醒做好相关接待及后勤工作;将相关安排通知外地股东、董事、高管。

    会议资料准备1、制作会议PPT;准备股东名册;
    2、准备签字笔、纸、名牌。

    准备以下会议资料:
    1、会议通知;
    2、会议议案、附件资料;
    3、会议议程、规则;
    4、签到表;
    5、表决票;
    6、会议决议(草稿);
    7、会议纪要(草稿);
    8、公告(草稿)。

    会议准备、会议室提前调试1、通知行政部采购水果、茶点;
    2、领取瓶装水;
    3、准备投票箱。

    调试会议室:调试空调、音响、投影仪、电子牌。
    25会场布置、会议安排提醒司机接送参会人员(如需要)
    1、打开空调、音响、投影仪、电子牌;
    2、摆放好会议资料、茶点、水果、水。

    资料准备会前资料准备:PPT、通知、议程、表决票、决议、纪要的签名页。
    股东签到1、仔细核对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
    2、授权委托的,需核对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股东卡等资料。

    统计到会股东人数及股份数额会议开始前统计完成股东人数、持股数、持股比例等并提交给主持人宣布
    分发表决票将表决票发给参会股东
    纪要纪要股东发言要点
    收取表决票投票箱
    计票、监票、统计票数注意股东签到人数和表决票数及总股份数是否相符
    完成决议、纪要、法律意见书完成会议决议、纪要、法律意见书
    主持人宣读决议并询问股东是否有异议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董事在决议、纪要上签字仔细检查签字文件,看是否存在漏签
    会场清理删除重要电子文件等
    26会后重要事项完成公告,并上传至交易所。
    27会议资料整理归档会议资料内容包括:
    1、会议审批单;通知邮件;非直接送达电话确认情况表;
    2、会议通知;
    3、会议议案、附件资料;
    4、签到表;
    5、表决票;表决票统计表;
    6、会议决议(6份);
    7、会议纪要(2份);
    8、法律意见书(2份);
    9、股东资格的相关资料(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10、授权委托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如有)。


    决议执行情况跟踪1、制作会议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记录表;
    2、将会议决议送达给相关执行部门、执行人,并由其在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记录表上签收。

    1、跟踪决议执行进度;
    2、记录决议执行结果。

    特别注意事项:
    1、议案名称与投票顺序应保持一致;
    2、提醒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会议。
    第二部分
    持股平台: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相关法律文书
          (本文本在实际签署过程中,可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做出适当调整)
    一:合伙协议
    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企业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第九条合伙期限为____。(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合伙人共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址:__________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

    序号姓名住址证件号码备注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
    2、有限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3、有限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4、有限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5、有限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v。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6、有限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外进行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盈利,由实际参与投资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分担。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外进行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或本金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所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承担、分担,普通合伙人先行承担后仍有亏损的,剩余亏损部分再由有限合伙人承担、分担。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    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产生的盈利,由实际参与投资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的二倍分配。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十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七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八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可以将其持有的份额依法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享有份额转让的权利;内部份额可自由转让,集中在3-4月,每年办理一次。
    第九章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将争议事项提交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一份。
    (以下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二、有限合伙企业入伙流程
    1保密承诺函
    致: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
    鉴于:
    (a) _________有意作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拟邀请本保密承诺函签署人(以下简称“合伙人”)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
    (b) (b) 为前述之目的,普通合伙人及/或为普通合伙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将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并披露特定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因此有限合伙人同意做如下承诺:
    1 有限合伙人在参与有限合伙企业过程中知悉的有限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及投资项目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本保密承诺函在所有方面都应受中国法律管辖。
    有限合伙人于本保密承诺函签署页所载日期正式签署本保密承诺函,特此为证。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
     
    年   月   日
    2、入伙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有限合伙人:
    感谢您加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您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入股的方式向    有限公司投资以获得收益,______________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管理合伙企业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政策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您的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执行事务合伙人特别风险提示:由于本股权投资的特定目的,存在投资的风险,有限合伙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此类投资风险。
    这类风险有:
    1、法律、政策风险
    在管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变更,并因此导致财产损失等风险,可能对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害。
    2、经营管理风险
    由于本合伙企业资金用于以股权方式投资,所投资公司可能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利润下滑,造成有限合伙人获得利益较低或不能获得利益的风险。
     3、市场风险
     由于政策调整、利率变动、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影响,市场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活动可能因此产生亏损风险。
     4、其他风险
    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合伙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
    __________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郑重申明:根据《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合伙协议管理合伙企业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普通合伙人所在 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承担、分担,普通合伙人先行承担后仍有亏损的,剩余亏损部分再由有限合伙人承担、分担。
    在签署入伙协议前,您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谨慎做出是否签署入伙协议的决定。您签署了本提示书则表明您己仔细阅读本提示书及入伙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已了解合伙人运用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入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3合伙人承诺函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下称“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二、本人签署本承诺函之前,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本人将直接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三、本人确认并保证,本人拟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系本人合法拥有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自有资金或可支配资金,不存在委托、信托、代持等情形。本人对所认缴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向执行合伙人提供的本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入伙风险提示书》,并知悉其风险。
     
    承诺人:
      年    月    日
    4合伙企业入伙确认书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企业合伙协议,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确认如下:
    一、合伙人缴纳的出资,以货币出资,经全体合伙人核实无异,现予以确认。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货币出资(万元)占合伙企业%占%








































    合计


    二、以上合伙人缴纳的出资额应于年月日前缴付到位。
    三、投资冷静期过后,关于合伙人的出资责任,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数额缴付其出资,对于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应对其他已缴付出资的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合伙企业不能成立或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关于投资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决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于2021年月日在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了全体合伙人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讨论并决定“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资方案。《投资合作协议》已于会前给各位合伙人进行审阅。
    本次会议参加人:全体合伙人
    经全体合伙人共同表决,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以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_)投资本项目,并同意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的执行合伙人先生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本项目投资的相关文件及协议。
    本决议共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
     
     
    全体合伙人盖章或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年_____月 _____日
    投资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 地区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并存续的合伙企业;
        3、乙方有意对甲方进行投资,成为甲方股东。甲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投资甲方、甲方完成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
    第三条 公司增资前的股本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占股本总数额
    1


    2


    第四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乙方对甲方的投资及甲方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双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五条 投资方式
    1、乙方以溢价增资的方式,向甲方投资人民币_____万元,取得增资完成后甲方公司_____%的股权。
    2、甲方现有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_____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3、乙方若投资_____万元,即占有甲方_____%的股份,按照出资占比的_____倍进行分红,依此类推。
    第六条 声明、保证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双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投资合作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4、乙方用于股权投资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
    第八条 公司增资后的股本

  • 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控

    南京市重点产业链法律服务项目成果
    暨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控方案
    目录
    第一章  专委会基本情况.......................................................................................................................................... 4
    第二章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服务简介....................................................................................................................... 5
    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服务范围.................................................................................................................. 5
    二、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服务方式.................................................................................................................. 6
    第三章 法律服务内容简介........................................................................................................................................ 7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 7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高发源头................................................................................................... 7
    (二)企业家高频罪名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交叉分析................................................................. 8
    二、企业家高频罪名分析............................................................................................................................. 10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
    (二)职务侵占罪............................................................................................................................... 16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1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3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23
    三、典型案例................................................................................................................................................. 28
    (一)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8
    (二)付德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32
    第四章 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34

    一、南京市各公安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34
    二、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35
    三、 南京市各人民法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36
     
     
     
     
     


    第一章  专委会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201121日,在南京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正式成立,苏宁易购等52家企业成为首批会员单位。本协会是由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研发、教育及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是由南京市电子商务企业法务人员、律师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南京电子商务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是保障南京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本专委会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江南路2601
    第二章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服务简介
     
    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服务范围
    (1)犯罪预防: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提供法律咨询、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控培训、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草拟风险防控方案及协助客户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等。
    (2)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3)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减轻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意见;
    (4)审判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5)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与被告人会见,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6)申诉阶段: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代理申诉听证,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
    (7)刑事附带民事: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参与庭审,代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申诉、控告,书写法律意见书;
    (8)自诉案件: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代为制作、提交刑事自诉状,参加庭审,指控犯罪,提出犯罪事实等。
     
    二、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服务方式
    为保障服务质量,保证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如有涉及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由擅长该领域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主办。凡重大、复杂项目或案件,均须经合伙人和资深专家及律师组成的业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然后交给相应的律师工作团队制定并实施具体方案。具体实施可包括:
    (1)根据客户项目要求,约定时间,开会磋商特定法律问题;
    (2)根据客户项目特定情况需要,指派律师到现场或客户指定地点,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3)建立定期联络会议制度,定期总结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听取客户对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随时调整服务方式,以适应客户要求;
    (4)建立律师和助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听取客户针对每位律师和助理的考评意见,应客户要求适当调整团队成员。
     
    第三章法律服务内容简介
    一、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
    一)企业刑事风险的高发源头
    2021年4月24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正式发布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该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 2019年12 月1日至 2020年 11月30日上传的所有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从中筛选出符合企业家犯罪定义的案例2635件作为分析样本,企业家犯罪3278次。在3278次企业家犯罪中,性质明确的3265次。
    报告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腐败犯罪仍是企业刑事风险的高发源头。数据显示,2020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
     

    罪名触犯频次占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
    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
    合同诈骗罪166次7.11%

     
    其中,2020年民营企业家触犯刑事犯罪占比最高:

    犯罪企业家类型触犯频次占比
    国有企业家234次7.14%
    民营企业家3011次91.85%
    外商及港澳台企业家20次0.61%

     
    报告同时显示,2020年国有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

    罪名触犯频次占比
    受贿罪61次26.18 %
    贪污罪30次12.8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5次10.73 %
    行贿罪16次6.87%
    挪用公款罪16次6.87%

     
    二)企业家高频罪名身份特征及犯罪特征交叉分析
    《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2020年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名高频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污染环境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2020年度,企业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计647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2次,民营企业家触犯645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至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占大多数,其次是初中学历;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二线城市分布最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融资活动以及日常经营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以十年以下居多,偶有十五年以上乃至超过二十年的情况。
     
    2.职务侵占罪
    在2020年度,企业家触犯职务侵占罪共计373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2次,民营企业家触犯361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至39岁是高发年龄段,40至59岁人数次之;在学历方面,已知学历的情况下,学历为小学及以下的企业家非常少,大学(大专)以上学历最多;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二线城市分布最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日常经营以及财务管理活动;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主要集中在五年以下,十年以上较少。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2020年度,企业家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共计215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1次,民营企业家触犯214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仍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30至59岁是高发年龄段;在学历方面,主要集中在初中和高中(中专)学历;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一线城市分布最少,四线及以下城市分布最多;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薪资管理环节;在犯罪潜伏期方面,主要集中在五年以下,除个别情况外基本为十年以下。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2020年度,企业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计167次,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25次,民营企业家触犯142次。在性别方面,男性犯罪仍远高于女性;在年龄段方面,触犯该罪的企业家集中在30至59岁;在学历方面,触犯该罪的企业家学历多集中在初中学历;在职务上,主要集中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股东;在企业所在市经济发展程度方面,主要分布在二线城市;在发案环节上,主要集中于财务管理环节,其次是日常经营活动环节;在犯罪潜伏期方面,该罪的潜伏期集中在十年以下。
    二、企业家高频罪名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3.什么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民间借贷的区分?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非法性特征和对象特征以及承诺的义务等方面均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以直接的名义吸收存款,表现在其出具存款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则不以直接吸收存款的名义出现,而以成立资金互助会或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这里承诺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相同,即都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另外, “民间借贷”只能是针对社会中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而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民间借贷”。
    5.如何认定为单位犯罪?
    实务中,要向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为单位犯罪其难度是非常大的。因为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因组建的目的就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公司成立后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因此极少有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通常只认定个人犯罪。
    但也发现了相关判例认定了单位犯罪。法院认定单位犯罪的主要依据在于:
    (1)单位合法注册;
    (2)相关项目真实存在;
    (3)筹措资金目的在于为项目运行,且资金真实用于该项目;
    (4)行为人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
    6.关于本罪数额认定方面的辩护点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款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对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辩护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应当为实际吸收的资金;
    (2)投资人反复投资的数额原则上以投资的全部数额计算;
    (3)认定涉案金额时应将利用利息转存部分的金额予以扣除;
    (4)行为人自身投入非法集资项目的资金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抵扣;
    (5)以回购贵重商品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数额可以以投资人原购买该贵重商品的价格认定;
    (6)认定具体的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地位、作用以及参与时间进行综合评判。
    a.集资项目的发起者、组织者通常应当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数额负责;
    b.销售团队的负责人通常对其个人以及所带领的团队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负责;
    c.一般销售人员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通常仅应对其参与吸收的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7.关于本罪涉及共同犯罪中的辩护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在非法集资行为中地位与作用采用的是实质判断标准。是以行为人在集资行为中具体实际实施的行为为判断依据,而非单纯以相关的头衔或者职位认定。
    进行实质判断的依据,需要证据的支持,特别是对没有明确职务的人认定主犯,更需要完整的证据体系予以证明。如果相应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瑕疵,不能做到相互印证的情形下,也不能仅凭借投资人的指认就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核心作用。
    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职务侵占罪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如何认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至三条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只要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受贿犯罪活动的,就应当适用该条款。同时,企业的成立需要一个过程,不能将依法设立理解为取得营业执照。实践中,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因管理不规范,更容易出现侵占、受贿、挪用等腐败问题,如不将筹建中的公司、企业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会放纵大量此类犯罪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的回复: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或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此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中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4.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
    依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的回复: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5.职务侵占罪对“职务便利”是否有限制?
    只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管是采用何种形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成立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
    6.利用看管职责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对货物只负有看管职责的劳务工作人员窃取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之职的便利条件,这里的职务不限于经营、管理活动,同时还包括劳务活动。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对环境及人员较为熟悉的有利条件不能视为职务便利。对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勾结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着明确规定,即以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处理。
    7.被委托人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侵吞收取的公司货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职务是一项由单位分配给行为人为单位所从事的一种持续的、反复进行的工作,担任职务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非单位临时一次性地委托行为人从事某项事务。
    8.“本单位财物”的范围?
    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所有和持有的财物。
    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一直以来存在是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争议。从侵害法益看,无论侵占本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财物,实质上均侵犯了单位财产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统一评价。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以有力震慑职务侵占行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9.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这一问题,不少实务工作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18号张建忠侵占案的裁判理由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其次,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一部或全部投资经营。就前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就后者而言,从刑法意义上也不能视为单位。
    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10.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1)侵吞。即行为人非法占有自身合法管理的财物,侵吞方式可以是作为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可以是公开侵吞,也可以是私密获取。如企业中的出纳员对自己管理的现金占为己有,就属于公开侵吞;而业务员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中行骗将客户款据为己有,不上交企业,就构成私密骗取。
    (2)窃取。实践中,窃取是职务侵占罪的主要方式,也是法律定性上最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议的方式。但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要比一般窃取更为复杂,因为目的物并非不特定物,而是行为人职务范围内可控、可管理的单位权属物,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窃取的方式更为特殊和特定,例如库管员对仓库保管的货物私自窃取。
    (3)骗取。骗取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看似合规的程序,伪造事实取得相对人信任,骗取其财物据为己有。常见的骗取方式即发票造假,即开具假发票、一号两票等形式,以骗为始,以占为终。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
    2.哪些行为构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什么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什么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根据《刑法》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哪些情况符合“拒不支付”?
    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责令支付,困扰具体办案部门,所以各地普遍建议对此予以明确。鉴于此,《解释》规定,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少学者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立了一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履约能力;
    (2)卷款潜逃;
    (3)挥霍对方当事人财物;
    (4)使用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拒不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
    (6)订立或履行合同时有欺诈行为。
    2.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第一,关于合同的类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第二,关于合同形式。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与骗取贷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5.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适用何种罪名?
    本案中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符合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要求,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6.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我们认为,与其他单位一样,一人公司的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的标准同样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人格。有观点认为,一人公司实质上与股东个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无法有效区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出资和经营均由该股东一人所为,利益也归属于该特定股东,没有公司独立的利益,不能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一人公司的股东一人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的意志和股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特征不符,所以一人公司实施的犯罪只能按个人犯罪论处,而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其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欺骗手段不归还原来占有的财物并继续骗取他人财物,原先占有部分应当计入合同诈骗数额之内。
    三、典型案例
    (一)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要旨
    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国,男,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张雯婷,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协助杨卫国调度、使用非法吸收的资金。
    被告人刘蓓蕾,女,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业务。
    被告人吴梦,女,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望洲集团清算中心负责人,主要负责资金池运作有关业务。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洲普惠),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中,望洲普惠主要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或者通过与杨卫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将投资款转账至杨卫国个人名下42个银行账户,被望洲集团用于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根据望洲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望洲集团、杨卫国及望洲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杨卫国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因资金链断裂,望洲集团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
    3.裁判结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望洲集团以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本质是吸收公众存款。判断金融业务的非法性,应当以现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存在被告人开展P2P业务时没有禁止性法律规定的问题。望洲集团的行为已经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受刑事处罚。
    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卫国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蓓蕾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雯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变价后分别按损失比例发还。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宣判后,被告人杨卫国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4.典型意义
    (1)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为了解决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满足不好的社会资金需求,缓解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经营当中的小额资金困难,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于2016年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允许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借款余额范围内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小额借贷,并且对单一组织、单一个人在单一平台、多个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作了明确限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定确定的界限、标准和原则精神,准确区分融资借款活动的性质,对于违反规定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金融创新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得触犯刑法规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金融活动引发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传导性、扩张性、潜在性和不确定性。为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国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金融也需要发展和创新,但金融创新必须有效地防控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遵守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尤其是依法须经许可才能从事的金融业务,不允许未经许可而以创新的名义擅自开展。检察机关办理涉金融案件,要深入分析、清楚认识各类新金融现象,准确把握金融的本质,透过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准确区分是真的金融创新还是披着创新外衣的伪创新,是合法金融活动还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3)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控制、支配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归集资金,不仅超出了信息中介业务范围,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的分析,综合全流程信息,分析判断是规范的信息中介,还是假借信息中介名义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资金池、自融、变相自融等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二)付德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1.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被告人付德红在浙江省湖州市经营服装厂。2011年11月19日,付德红因经营不善,为逃避高利贷及支付工人工资,携带1万余元潜逃至安徽省合肥市、湖南省株洲市等地藏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1万余元。后经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2年7月27日,付德红在湖南省株洲市被抓获。
    2.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德红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付德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付德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付德红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3.典型意义
    恶意欠薪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凸显的问题,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和劳动力高度聚集的背景下,这关乎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感和幸福感的实现,更关乎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护。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批恶意欠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分子,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氛围。本案中,被告人付德红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隐匿个人行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考虑到付德红归案后的认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做到了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保护民生的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四章 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一、南京市各公安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名称地址电话
    1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 1 号025-83526888
    2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秦淮区洪公祠 1 号025-84420114
    3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 1 号025-84427415
    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 150 号025-57347849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5 号025-84421714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 18 号025-84421214
    7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 196 号025-84421114
    8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毓秀路 168 号025-57224895
    9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 19 号025-58140014
    10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 6 号025-84951114
    11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 141 号025-85571110
    12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 99 号 2 栋025-84420681
    13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 199 号025-57759262

     
     
    二、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南京市看守所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025-84420960
    2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建邺区下圩村19号025-84427947
    3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玄武区沧波门余粮村8号025-84427177
    4南京第四看守所     秦淮区石杨路26号025-84426300   
    5浦口区看守所              浦口区泰冯路58号-2025-58140310
    6栖霞区看守所      栖霞尧化门街137号025-83148086       
    7雨花区看守所      
  • 互联网与科技类公司服务方案

    南京市重点产业链法律服务项目成果
    暨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法律服务产品目录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委会
    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与科技类公司服务方案
    目录
    第一章  专委会基本情况...................................................................................................................................... 5
    基本情况........................................................................................................................................................... 5
    第二章 互联网、科技类事务律师团队服务介绍............................................................................................. 5
    一、互联网、科技类事务律师团队服务方式................................................................................... 5
    (一)常规普适服务方式............................................................................................................... 5
    (二)互联网线上企业对接律师团............................................................................................. 6
    第三章 互联网、科技类企业全产业链法律服务内容............................................................................ 6
    一、产品合法合规性检查......................................................................................................................... 6
    (一)企业物料、产品的合法性控制........................................................................................ 7
    (二)新产品合规性审查评价、知识产权申请..................................................................... 7
    (三)产品生产链、供应链相关主体资料审核..................................................................... 7
    二、产品知识产权申请及保护............................................................................................................... 7
    三、对网络域名及其他关联信息、数据做保护性分析。............................................................ 7
    四、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7
    第四章 互联网、科技类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内容........................................................................ 7
    (一)新企业及新产品的孵化与加速;............................................................................................. 7
    (二)各类视频、直播类企业设立及证照申请;.......................................................................... 7
    (三)天使投资与种子轮投资;........................................................................................................... 7
    (四)企业架构重组;............................................................................................................................. 7
    (五)早期风险投资及后续上市前私募融资................................................................................... 7
    (六)企业境内外上市............................................................................................................................. 7
    (七)上市后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私有化与退市等....................................................... 7
    (八)上市公司以及为上市公司债务重整........................................................................................ 7
    (九)公司解散、清算及破产程序的引领........................................................................................ 7
    第五章 本所提供各类互联网、科技企业法律服务内容........................................................................ 7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7
    (二)交易项目的法律咨询、交易架构设计................................................................................... 7
    (三)法律尽职调查.................................................................................................................................. 8
    (四)交易文件的起草与谈判............................................................................................................... 8
    (五)协助交割........................................................................................................................................... 8
    (六)交割后整合....................................................................................................................................... 8
    (七)争议解决........................................................................................................................................... 8
    (八)出具法律意见.................................................................................................................................. 8
    (九)上市项目中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十)政府调查中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以及企业合规调查与协助......................................... 8
    (十一)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反垄断相关法律咨询。................................................................. 8
    第六章 我们的特殊专题服务............................................................................................................................... 8
    一、 完善互联网、科技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8
    二、 加强互联网、科技类企业运营重点方向的法律风险控制................................................ 9
    三、 协助互联网、科技类企业制定合法合规的公司章程.......................................................... 9
    第七章 维权小知识................................................................................................................................................. 9
    一、纠纷解决方式.................................................................................................................................... 10
    (一)自行协商................................................................................................................................ 10
    (二)寻求调解................................................................................................................................ 10
    (三)向法院起诉........................................................................................................................... 10
     二、南京市各区公安地址及联系方式.......................................................................................... 10
    三、南京市及各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12
    四、 南京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址及联系方式................................................................................. 14

    第一章  专委会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201121日,在南京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正式成立,苏宁易购等52家企业成为首批会员单位。本协会是由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研发、教育及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南京电子商务协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是由南京市电子商务企业法务人员、律师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南京电子商务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是保障南京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本专委会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江南路2601
     
    第二章互联网、科技类事务律师团队服务介绍
    一、互联网、科技类事务律师团队服务方式
    (一)常规普适服务方式
    为保障服务质量,保证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如有涉及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由擅长该领域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主办。凡重大、复杂项目或案件,均须经合伙人和资深专家及律师组成的业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然后交给相应的律师工作团队制定并实施具体方案。具体实施可包括:
    (1)根据客户项目要求,约定时间,开会磋商特定法律问题;
    (2)根据客户项目特定情况需要,指派律师到现场或客户指定地点,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3)建立定期联络会议制度,定期总结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听取客户对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随时调整服务方式,以适应客户要求;
    (4)建立律师和助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听取客户针对每位律师和助理的考评意见,应客户要求适当调整团队成员。
    (二)互联网线上企业对接律师团
    根据互联网、科技类企业法律服务的特殊性,本所律师团队特组建线上律师团队与互联网、科技类企业对接,以交互式提供服务,达到时效强强、反馈及时的效果。线上律师团队本着低成本、高效率解决问题的宗旨,在信息交换具有时域性的背景下,形成了线上律师团专有法律服务特色:法律信息低成本交换使用、法律信息个性化交换、有价值的法律信息被资源整合。从而为互联网、科技类企业提供专业性、实效性的互联交互式法律服务。具体实施可包括:
    (1)在线展示。将本所线上律师团队的成员律师优势、擅长领域及联系方式展示在相关平台,企业客户根据平台信息展示进行选择,进而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直接与对应律师取得联系。
    (2)线上法务部。企业可直接通过平台完成合同起草、审核、咨询、云储存法律文件等,本所线上法务部律师进行监督规范、完成审核。
    (3)线上洽谈部。企业可直接通过平台与对应律师取得联系,律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以及具体问题情况代表企业与第三方进行洽谈协商。
    第三章 互联网、科技类企业全产业链法律服务内容
    一、产品合法合规性检查
    (一)企业物料、产品的合法性控制
    (二)新产品合规性审查评价、知识产权申请
    (三)产品生产链、供应链相关主体资料审核
    二、产品知识产权申请及保护
    三、对网络域名及其他关联信息、数据做保护性分析。
    四、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与以上各项相关的政府调查、行政处罚、民事纠纷处理等。
    第四章 互联网、科技类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内容
    (一)新企业及新产品的孵化与加速;
    (二)各类视频、直播类企业设立及证照申请;
    (三)天使投资与种子轮投资;
    (四)企业架构重组;
    (五)早期风险投资及后续上市前私募融资
    (六)企业境内外上市
    (七)上市后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私有化与退市等
    (八)上市公司以及为上市公司债务重整
    (九)公司解散、清算及破产程序的引领
    上述业务中涉及的各类纠纷、争议解决以及视频、直播类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第五章 本所提供各类互联网、科技企业法律服务内容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交易项目的法律咨询、交易架构设计
    (三)法律尽职调查
    (四)交易文件的起草与谈判
    (五)协助交割
    (六)交割后整合
    (七)争议解决
    (八)出具法律意见
    (九)上市项目中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政府调查中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以及企业合规调查与协助
    (十一)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反垄断相关法律咨询。
    具体业绩经验见附录部分。
    第六章我们的特殊专题服务
    我们知道“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于是我们研发了集“劳资、合约、知识产权、股权”四大常见问题的标准化产品,为互联网、科技类企业构筑4条常见的法律防线,规避日常经营覆盖面最广的问题,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的正常规范的运营。我们在这四大模块深耕细作,孜孜耕耘,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尤其是知识产权系列服务,结合众多经典案例,经过十几年深耕深研,终于形成本所法律服务特色产品,为互联网以及科技类企业产品知识产权从申请到保护提供一系列完整服务。
    企业法律风险设计企业经营管理、战略发展的各个方面,其中合同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本法律文本,合同签署是企业经营行为中最基础的商业活动,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本所专组建律师团队为互联网、科技类企业的合同系列工作提供指导与保障,将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当作一个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谈判、签约、担保、审批、履行、结算,围绕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规章,同时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要求实施全程信用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客户资信调查评估为核心的事前控制,以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核为核心的事中控制,以应收帐款催收的专业化监控为核心的事后控制等等。
    本着降低成本、提效增质的初衷,本所组建律师团队为互联网、科技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风险控制,且在法律风险防范中重点突出,避免均衡用力,如互联网企业主要防范的是个人信息、隐私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科技类企业主要防范的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本所律师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经营情况建立法律审查机制,如合资合作项目、投资项目、对外担保活动等均需经法定程序审查,由律师团队给予审查,企业另有规定的协商后做具体决定,通过此种方式预防、减少企业经营或决策风险。
    对于互联网、科技类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所组建律师团队提供及时性服务以理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我们将理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点置于协助企业制定合法合规的公司章程上。针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与协助制定,我们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公司管理事项规范的明晰性及可操作性审查、对股东高管等权利义务规范性核查、对公司异常状况的操作性规定制定等等。除建立事前规制,针对不可避免的诉讼,本所律师团队亦形成强劲的诉讼应对机制。
    第七章维权小知识
    一、纠纷解决方式
    (一)自行协商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各方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协商解决、互谅互让,共同探究纠纷产生的原因,共同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协商解决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不至于伤害合作伙伴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
    (二)寻求调解
    1.个体调解。纠纷发生后,企业伙伴、亲戚、好友可以出面调停,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
    2.社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比较常规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目前我国在多数地区均按要求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3.律师调解,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最高效的一种调解方式。双方在律师的参与下,辨法析理,举案说法,通过律师的“谈判”,寻求彼此利益最大值。
    (三)向法院起诉
    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相关组织和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直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南京市各区公安地址及联系方式
     

    南京市各公安分局信息
    名称电话地址
    江苏省公安厅025-83526888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 1 号
    南京市公安局025-84420114南京市秦淮区洪公祠 1 号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025-84427415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 1 号
    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025-57347849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 150 号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025-84421714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5 号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025-84421214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 18 号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025-84421114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 196 号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025-57224895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毓秀路 168 号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025-58140014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 19 号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025-84951114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 6 号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025-85571110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 141 号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025-84420681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 99 号 2 栋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025-57759262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 199 号

     
    三、南京市及各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南京市各政务服务中心一览
    名称地址电话
    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汉中门大街 145 号025-12345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兴隆街道江东中路 265 号025-68506850
    玄武区政务服务中心玄武区珠江路 455 号025-83678288
    秦淮区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69 号025-84556039
    建邺区政务服务中心雨润大街 99 号 2 号楼、3 号楼一楼大厅025-58950800/025-5895
    0831/025-58950849
    鼓楼区政务服务中心中山北路 540 号(企业服务大厅)
    山西路 84 号(居民服务大厅)
    58591777(企业服务大厅);83230218(居民服务大厅)
    栖霞区政务服务中心栖霞区文苑路 118 号025-85561593
    雨花台区政务服务中心竹影路 5 号 1 栋025-52867800
    江宁区政务服务中心江宁区东山街道杨家圩路 2 号025-69977016
    浦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 4 号025-69659098/69659099
    六合区政务服务中心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池路 333 号025-57130500/
    025-57759806/
    025-57141533
    溧水区政务服务中心天生桥大道 600 号市民之家025-57236900
    高淳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淳市民中心(创新大道 9 号)025-57300801

     

    鼓楼区中央门街道紫竹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鼓楼区长江新村7-1号83433569
    鼓楼区中央门街道汇林绿洲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鼓楼区黑龙江路17号83427816
    鼓楼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新六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鼓楼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新七村33-1二楼58704994
    秦淮区王府园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秦淮区东王府园6号52306985
    秦淮区武学园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秦淮区武学园2号裙楼84697526
    秦淮区月牙湖苜蓿园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秦淮区月牙湖苜蓿园社区84289156
    雨花台区雨花台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雨花台区共青团路雨花新村小区内52885916
    六合区雄州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雄州东路299号57502538
    六合区马鞍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鞍街道人民路54号57592148
    六合区龙袍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龙袍街道办事处龙腾路1号57612148
    六合区龙池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龙池街道新集南路102号57662148
    六合区金牛湖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金牛湖街道茉莉花路99号57563148
    六合区横梁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梁街道腾营路1号57604148
    六合区程桥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程桥街道编钟路1号57650148
    六合区冶山街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
    冶山街道白云山路1号57575148
    栖霞区八卦洲外沙村
    人民调解委员会
    栖霞区八卦洲外沙村西五组13915995136
    栖霞区西岗桦墅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栖霞区西岗桦墅社区84119289
    栖霞区迈皋桥南塑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栖霞区迈皋桥南塑社区迈化路8号85233380
    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栖霞区尧化门尧顺佳园20幢85802231
    浦口区永宁街道大埝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永宁街道大埝社区1381451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