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6月起开办快递末端网点需备案
2018-06-04 16:09:27

       自6月1日起,快递末端网点应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承担快递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

       近日,国家邮政局制定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快递末端网点承担服务质量安全责任 不可超范围经营

       规定明确,开办者应在快递末端网点设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配备相应的通讯、货架、监控等设备设施,公示快递服务组织标识,并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开办者应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加强管理、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并对所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快递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不得超出开办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要备案 不得弄虚作假

       规定要求,开办者应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开办者应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开办者营业执照;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

       规定明确,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收到开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线生成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开办者补正。

       开办者撤销其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或者合作终止的,开办者应当提前5日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开办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的,由原备案机关撤销该备案。